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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文化局演藝廳場地演出使用費減收基準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06 月 30 日
發文字號: 高市府文發字第10530882700號 令
法規體系: 文化局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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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基準依高雄市政府文化局演藝廳場地使用管理規則第七條第二項規定訂
定之。


二、本市高中職以下學校或領有本市演藝團體登記證之團體,經核准使用本場
地者,得減收演出使用費百分之五十。
前項減收需經使用者向本局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