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獎助代表本市參加全國原住民族運動會之績優選手及教練,以
培育優秀運動選手,並推廣原住民運動風氣,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本府原住民事務委員會。
第三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全國原住民族運動會(以下簡稱運動會):指依全國原住民族運動會舉
辦準則舉辦之全國性運動會。
二、個人賽:指競賽規程或技術手冊規定,以個人成績錄取名次之競賽。
三、團體賽:指競賽規程或技術手冊規定,以團體或團隊成績錄取名次之競
賽,或前款所定個人賽以外之團體競賽。
第四條 本市選手及其指導教練參加運動會成績優良,且未獲其他機關同
類型或同性質獎勵或獎助者,得申請發給獎助金;其獎助標準如附表。
前項指導教練,以競賽規程規定並於秩序冊內登記有案者為限。
第五條 申請前條獎助金者,應於競賽結束後三個月內填具申請書及檢附
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為之;逾期申請者,主管機關不予受理:
一、選手獎助金:
(一)獎狀影本或主辦單位核發之成績證明。
(二)匯款帳號存摺封面影本。
二、教練獎助金:
(一)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二)匯款帳號存摺封面影本。
前項申請文件有欠缺或不符規定而其情形可補正者,主管機關應通知申請人
限期補正;屆期未完成補正者,駁回其申請。
第六條 申請人以詐欺或其他不正方法申領獎助金者,主管機關得廢止或
撤銷原處分,並追繳已受領之款項。
核發獎助金之處分作成時,應於處分書載明或敘明前項事項。
第七條 本辦法所需經費,由主管機關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第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