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落實特殊教育學生之鑑定與安置作業,本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
)建立心理評量人員(以下簡稱心評人員)培訓與管理機制,以利有
效實施心理評量工作,特訂定本要點。
二、各級心評人員須參加本局培訓課程合格,經審核通過,取得各級心評
人員工作證,並執行本局所屬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暨學前教育階段特殊
教育學生鑑定安置評量工作。
本市心評人員分為基礎級、學校級及中心級三級制。但參與資賦
優異(以下簡稱資優)鑑定之心評人員取得基礎級後,不受分級限制
。
(一)基礎級者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1、編制內現職合格特殊教育教師。
2、編制內現職合格具教育、輔導、心理等專長之教師。
3、編制內現職合格輔導、心理或相關專業人員。
4、具特殊教育教師資格之代理教師。
5、具特殊教育行政二年經歷者。
6、教保服務人員。
(二)學校級者應具備下列資格:
1、具備基礎級心評人員工作證三年以上,並協助提報鑑定安置所需
之評量施測工作達七場或二十件以上個案。
2、參加本局或相關學術單位辦理之心理評量及鑑定工作等相關研習
達三十六小時以上。
(三)中心級者應具備下列前二目資格:
1、取得學校級心評人員工作證五年以上,並協助本市特殊教育學生
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簡稱鑑輔會)至少兩種派案類別之初步
評估工作達十場次以上。
2、參加本局或相關學術單位辦理之心理評量及鑑定工作等相關進階
研習達六十小時以上。
3、未具前二目資格,但具心理評量工作經驗達十年以上,得經由學
者專家或本局推薦,並參加本局辦理之中心級心評人員培訓課程
合格者。
三、各級心評人員培訓課程,由本局另定之。
四、各級心評人員工作內容如下:
(一)基礎級
1、以標準化評量、直接觀察、晤談、檢核表等方式,進行校內學生
疑似具特殊教育需求的篩選與評量工作。
2、協助及建議普通班教師蒐集個案鑑定安置相關資料。
3、實施初步類別研判、教育需求評估及綜合研判後,完成包括教育
安置建議及個案綜合評估報告撰寫。
4、提供校內鑑定安置諮詢服務。
5、協助鄰近無基礎級心評人員學校執行第一目至第四目工作。
6、協助本局資優學生鑑定工作。
7、第一目至第四目為基礎級者之核心工作項目。
(二)學校級
1、執行基礎級心評人員之工作內容。
2、協助鑑輔會審查學校提送申請鑑定安置學生資料的完整性。
3、進行綜合研判並提供適性安置及就學輔導建議。
4、前二目為學校級者之核心工作項目。
(三)中心級
1、執行學校級心評人員之工作內容。
2、帶領學校級心評人員對各身心障礙類特殊教育學生做個案研討與
區別診斷建議。
3、參與初步評估鑑定安置會議進行特殊需求學生的綜合研判、適性
安置及就學輔導建議。
4、前二目為中心級者之核心工作項目。
參與資優鑑定心評人員工作內容如下:
(一)協助本局資優學生鑑定工作。
(二)協助本局資優學生鑑定常模施測工作。
(三)協助及建議普通班教師蒐集個案鑑定安置相關資料。
(四)具心理評量工作經驗達十年以上,本局得聘請其擔任各類型資優
鑑定心評工作召集人或相關心理評量研習講師。
(五)第一款及第二款為參與資優鑑定心評人員之核心工作項目。
五、心評人員協助提報鑑定安置所需之評量施測及初步評估工作內容如下
:
(一)心評人員之派案方式如下:
1、校內派案:由學校協調校內心評人員接案。
2、跨校派案:校內無心評人員,或案量過多者,依心理評量人員支
援他校身心障礙學生心理評量工作計畫辦理。
3、巡迴輔導受輔學校,由提供該校巡迴輔導服務之學校其校內心評
人員提供協助。
(二)心評人員之服務案量如下:
1、校內學生應由校內心評人員負責,以共同分擔鑑定工作為前提,
各校應預先自行調配人力完成鑑定施測工作。
2、每位心評人員每學年總案量,以不高於十案為原則,但情形特殊
者,不在此限。案量過多者,學校得報請特教資源中心,協調他
校心評人員支援。
六、心評人員之申請、換證與異動:
(一)完成基礎級心評人員培訓課程者,核發證書應記載課程名稱及時
數。
(二)外縣市心評人員介聘至本市服務,已取得基礎級培訓課程及魏氏
智力測驗第四版以上證明,且檢附五年內施測紀錄,得申請本市
基礎級心評資格。
(三)調任至本市學校者,基礎級課程時數不足之部分,調任後得參加
本市辦理之相關課程研習。
(四)申請換證之相關規定以本局公告事項為準。
(五)每年九月底前學校應主動填報心評人員異動情形。
(六)心評人員工作證效期以三年為原則。
(七)參與資優鑑定之心評人員,取得基礎級心評人員工作證後,換證
須具備下列資格:
1、三年內參加資優相關施測工作達十場次以上。
2、三年內參加本局或相關學術單位辦理之心理評量及鑑定工作等相
關研習達二十四小時以上。
七、各級心評人員每年應執行該級別所定之核心工作項目且參加相關專業
知能研習,三年內未依規定者將註銷工作證或調降工作證級別。但有
特殊情形者,報本局審議之。
八、心評人員協助鑑輔會執行鑑定工作時,施測校內學生每個案核予半天
公假,得分次以時計申請,並課務排(派)代。支援校外施測工作,
以每個案給予二個半天公假為原則,並課務排(派)代;代課費用、
施測費用及交通補助費,由申請支援學校支應。
九、心評人員之費用支給,規定如下:
(一)完成個案綜合評估報告後,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
支給要點特別稿件基準支給綜合報告撰稿費,每個案以不低於新
臺幣一千元為原則,個案撰稿字數未超過一千字者,按比率核實
支給。
(二)跨校派案者,核給交通費,交通費核算方式依據「國內出差旅費
報支要點」辦理。
十、心評人員應遵守之義務如下:
(一)遵守教師及評量相關專業倫理。
(二)對測驗工具本身應盡妥善保管,不得有影印、拍照及洩漏內容等
違反著作權之行為。
(三)對評估對象,應客觀、正確蒐集多方面資料互相佐證,避免進行
不必要之評量。
(四)對評估對象之意見,應給予尊重,不因評估對象或其父母、法定
監護人之種族、性別、語言、社會背景、身心障礙或其他身分地
位等之不同,而有所歧視。
(五)評量結果及結果之解釋資料,應視為專業機密,並遵守個人資料
保護法之相關規定。
心評人員違反心評專業倫理有具體事實者,依相關規定查處。
十一、心評人員之獎懲:
(一)心評人員應秉專業倫理及遵守保密規定,持審慎態度執行工作,
以免影響特殊教育學生權益。違者取消工作證,並視情節議處。
(二)心評人員執行各項心理評量工作績效優良者,於每學期結束後,
由本局辦理敘獎。
(三)本局辦理相關進修、參訪活動時,優先推薦中心級及學校級心評
人員參加。
十二、為借重優秀退休心評人員之專業知能及豐富經驗,得由本局聘任為
榮譽心評人員,核發榮譽心評人員證。
聘期以三年一聘為原則,期滿得續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