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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社會局單親家園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6 年 04 月 19 日
發文字號: 高市社婦保字第10633522500號 函
法規體系: 社會局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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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修正1高雄市政府社會局單親家園管理要點
辦法:
修正1高雄市政府社會局單親家園管理要點
一、為提供本市單親家庭之居住及輔導服務,以協助其生活危機調適及自立
自主,特設單親家園,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單親家園,提供單親家庭之居住及輔導服務。


三、設籍本市市民或居留地址登記於本市之非本國籍民眾,符合下列各款規
定者,得申請租用單親家園:
(一)申請人之家庭有高雄市單親家庭扶助辦法第三條各款情形之一,且由
父或母獨力扶養未滿十八歲未婚子女。
(二)申請人及其子女均無自有住宅。
(三)申請人及其子女之總收入平均每人每月未達本市當年度最低生活費之
二點五倍。
(四)申請人及其子女之動產平均分配每人未達新臺幣三十五萬元。
(五)申請人或其子女能自理家庭生活。
(六)申請人及其子女經醫師診斷未患有酒癮、藥癮及精神疾病。惟申請人
及其子女雖罹患精神疾病,若經醫師診斷證明病情穩定且不需住院治療,並
經本局評估適合者,不在此限。
(七)申請人及其子女無安全顧慮,不需庇護。
(八)申請人及其子女無不適合團體生活之習性或偏差行為。
(九)申請人及其子女有接受輔導之意願。


四、申請租用單親家園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本局提出申
請:
(一)最近三個月內全戶戶籍資料或居留證明。
(二)出具申請人及其子女國稅局開立最新年度各類所得資料、財產歸屬資
料清單及綜合所得稅籍資料清單。
(三)申請人及其子女最近三個月內區域醫院以上出具之健康檢查證明。
(四)其它相關證明文件。
申請文件有欠缺者,本局應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駁回其申
請。


五、本局審查前點申請案件,應派社工員進行訪視,並就下列項目評估後,
依加權評分表排定租用順序:
(一)發生單親變故時間愈近者。
(二)扶養且共同生活之子女年齡愈年幼者。
(三)家庭成員有身心障礙者。
(四)失業或經濟收入愈低者。
(五)其他因素。


六、申請案件經核准者,應於接獲本局通知後三十日內與本局簽訂書面契
約、繳交第一個月租金及二個月租金總額之押租金;逾期未辦理者,視為放
棄租用。
前項契約,應經法院或民間公證人公證,且繳納各項費用後,始得進住。


七、單親家園之租用期間以一年為限。但租用期限屆滿前,承租人如有繼續
承租之必要,且仍符合第三點規定者,得於期限屆滿前三十日內檢具第四點
第一、二、四款所列文件申請續約;逾期未申請者,其租用關係於租用期限
屆滿時消滅。
前項續租以一次為限;其期間最長不得超過一年,並應重新辦理簽約及公
證。但續租期滿後,承租人有特殊情事並經本局評估有再續租之必要者,不
在此限。
前項但書情形,其期間不得超過六個月,並應與本局重新辦理簽約及公證,
且應由承租人自行負擔公證費用。


八、租金除情形特殊經本局同意外,應於每月十日前按月繳納;押租金為月
租金之兩倍,應於進住單親家園前一次繳納。
前項租金之收費標準如附表。
租用期間不足十五日者,當月租金以半個月計繳;超過十五日,不足一個月
者租金仍以一個月計繳。


九、押租金於租用期滿或遷離後無息退還。但租用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應先予扣除,如有不足,並應追償:
(一)承租人於租用期間所欠繳之水電費、瓦斯費、電話費、租金、管理
費、違約金、滯納金或其他因損害住屋設備需賠償之費用。
(二)由本局僱工清理未搬離物品之費用。
(三)租用屆滿或契約經終止後拒不遷離時,本局依法強制執行之費用。


十、承租人於期限屆滿前如欲遷離者,應於一個月前以書面通知本局。


十一、承租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本局得終止契約:
(一)將租用房屋全部或一部轉租、分租、出借或以其他方式提供第三人使
用者。
(二)於單親家園內有鬥歐、聚賭、吸毒、妨害風化、竊盜、或其他不法情
事,經查明屬實者。
(三)影響單親家園安寧、故意毀損公物情節重大者。
(四)違反租賃契約或生活公約者。
(五)未繳納租金逾二個月,經催告仍未繳納者。
(六)罹患重大法定傳染病、精神疾病者。
(七)有安全疑慮,需安置庇護性機構者。
(八)不符本要點第三點規定者。
(九)其他重大違規事項者。


十二、本局得結合社區資源,提供心理輔導、親職教育輔導、就業輔導、生
涯規劃等家庭支持性服務,或轉介專業輔導機構協助其解決特殊需求與社會
調適。


十三、本局應訂定生活公約,規範團體生活管理及設施設備維護修繕事宜,
承租人及其子女應共同遵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