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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社會局應用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資訊作業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6 年 04 月 26 日
發文字號: 高市社秘字第10633677300號 函
法規體系: 社會局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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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修正2高雄市政府社會局應用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資訊作業管理要點
辦法:
修正2高雄市政府社會局應用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資訊作業管理要點
一、為規範本局使用電子化政府服務平臺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資訊中介服務
(以下簡稱勞保查詢系統),並確保依法取得之資料正當使用,以保障民眾
個人資料安全,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局同仁申請勞保查詢系統使用權限者(以下簡稱資料查詢者),應填
具申請表(如附表1)及備妥個人自然人憑證,經所屬主管同意後,向本局秘
書室資訊小組(以下簡稱資訊小組)提出申請設定查調權限。
資料查詢者因職務調整或有離職之情事,應於職務異動前主動提出變更使用
申請。


三、資料查詢者應以本人之自然人憑證登入系統,對於其個人帳號及密碼應
負保管及保密之責,不可外借他人使用,且查詢作業完畢或暫離座位時,應
即關閉該系統或鎖定電腦,以免遭冒用。


四、資料查詢者經由勞保查詢系統所取得資料之利用,應以社會福利相關業
務為限,其所屬主管應負監督之責。


五、使用勞保查詢系統查調資料,資料查詢者應先填列查調資料登記表(如
附表2),並於查調事由載明相關法令依據及釋明業務執行與申請查詢勞保資
訊之關聯性,經所屬主管核可後,始得查調之。
前項同業務單位之人員,因辦理業務之需要,得依前項規定2經所屬主管同意
後,委由資料查詢者查調之。
本局所屬機關及本市各區公所因辦理社會福利業務之需要,得填具查調資料
申請表(如附表3),並表明相關法令依據及釋明業務執行與申請查調勞保資
料之關聯性,向本局業務權責單位申請協助之。


六、經由勞保查詢系統取得之資料應予以保密,並依原申請目的使用,不得
任意影印、複製、傳真或以電子郵件方式傳送,並應隨文歸檔及依檔案保存
期限銷毀,嚴防資料外洩,以保障民眾個人資料安全。


七、資訊小組應設權限管理者一名,負責勞保查詢系統權限申請之受理、管
理及稽核作業,並每三個月檢查勞保查詢系統之使用紀錄,並將檢查結果送
市府勞工局備查。


八、資訊小組應會同本局政風室不定期稽核本局勞保查詢系統之使用情形,
並由資訊小組彙整稽核紀錄表(如附表4),經局長核閱後存查。
資料查詢者如有違反本要點之規定,資訊小組應要求其立即改正,並於十日
內提具相關檢討報告。


九、本要點未規定者,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及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