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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高雄市臨時性建築物設置許可審查收費標準
公發布日:
民國 106 年 04 月 27 日
發文字號:
高市府工建字第10632705000號 令
法規體系:
工務局
圖表附件:
高雄市臨時性建築物設置許可審查收費標準.pdf
高雄市臨時性建築物設置許可審查收費標準-附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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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法規沿革
第一條 本標準依高雄市加強建築物公共安全管理自治條例第十六條第一款
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申請本市臨時性建築物設置許可者,應依附表規定繳納審查費。
主管機關受理前項申請後,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於十五日內繳納審查費;屆期
未繳納者,駁回其申請。
第三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