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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5 10:48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高雄市臨時性建築物設置許可審查收費標準
公發布日: 民國 106 年 04 月 27 日
發文字號: 高市府工建字第10632705000號 令
法規體系: 工務局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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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標準依高雄市加強建築物公共安全管理自治條例第十六條第一款
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申請本市臨時性建築物設置許可者,應依附表規定繳納審查費。
主管機關受理前項申請後,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於十五日內繳納審查費;屆期
未繳納者,駁回其申請。


第三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高雄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