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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教育局暨所屬機關及學校颱風災害應變注意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5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高市四維教祕字第1000032465號 函
法規體系: 教育局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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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訂定高雄市政府教育局暨所屬機關及學校颱風災害應變注意事項
辦法:
訂定高雄市政府教育局暨所屬機關及學校颱風災害應變注意事項
ㄧ、高雄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建立颱風災害應變機制,對於災
前整備、受災應變、災後復建各階段應執行之任務及工作,予以規範制度
化,使災害及財損減至最低,依據「高雄市災害應變中心作業要點」規定,
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災前整備工作:
(一)三級開設:
  中央氣象局發布海上颱風警報,颱風動向可能對台灣本島構成威脅,經
消防局通知本局即啟動之。
  1.通傳本市各級學校、社教館、體育處成立「緊急應變小組」,並依
「高雄市政府教育局所屬機關及學校颱風災害工作檢核表」先行查核後,再
回報本局主管科。
  2.宣導嚴禁學生至海邊戲水、登山及戶外教學活動等工作。
  3.颱風期間各機關學校防災防救人員,應保持手機隨時暢通。
  4.本市茂林、甲仙、那瑪夏、六龜、桃源等區各級學校,依據「高雄市
政府教育局因應天然災害嚴重地區學校避險計畫」啟動各校避險方案。
(二)二級開設:颱風動向可能對本市造成影響,經消防局通知本局,即通傳
本市各級學校、社教館、體育處。
  1.局長、校長、機關首長應召開「緊急應變小組」會議,檢核應變小組
防災準備工作,並裁示防災準備方向與重點。
  2.本局及所屬機關排定24 小時輪值人員執勤表,及建置執行規範與聯絡
電話網,並掌握防災、停課停班訊息。
  3.配合市府應變中心、各區公所,規劃場地提供社區民眾停車及學校開
設「災民收容所」工作。
  4.各級學校應建置「應變小組及相關人員」之電話聯絡網,並隨時掌握
防災、停課停班訊息。
  5.本市茂林、甲仙、那瑪夏、六龜、桃源等區各級學校,依據「高雄市
政府教育局因應天然災害嚴重地區學校避險計畫」啟動各校避險方案。
  6.由督學負責巡視各視導區之學校防災整備情形。


三、受災應變作為:
(一)一級開設:氣象局發布海上陸上颱風警報,預測颱風暴風圈將於18 小時
內接觸本市陸地(本市列為警戒區域),經消防局通知本局,即通傳本市各
級學校、社教館、體育處。
(二)本局依輪值表進駐本市災害應變中心24 小時值勤。所屬機關及學校並啟
動緊急災害應變機制,掌握災情及停課停班時效。
(三)本局、所屬機關及學校,得視災情隨時召開緊急應變小組會議,以掌握
正確災情。
(四)本局輪值人員依進駐規範,負責聯繫、協調及處理市府應變中心及校安
中心通報之災情;所屬機關及學校防災人員負責災情調查、通報及災損處
理,並於每日上午9時及下午1 時前確實回報,遇有緊急事件應隨時回報校  
長、主管科。
(五)本市茂林、甲仙、那瑪夏、六龜、桃源等區各級學校,依據「高雄市政
府教育局因應天然災害嚴重地區學校避險計畫」,啟動各校避險方案。
(六)軍訓室校安中心負責24 小時通報、統計,並與主管科共同彙整所屬機關
及學校災情,由秘書室撰寫災情工作日誌,提供局長參加應變中心會議報
告。
(七)開放所屬機關及學校之場地供民眾停車,並妥適引導進入指定地點。
(八)依「高雄市中等以下學校安置災民作業準則」開設災民收容所。


四、災後復建:
(一)所屬機關及學校提出兵力需求時,請主管科統計後由軍訓室協調市府兵
役局辦理。
(二)學校傾倒之樹枝清運及校園消毒,由各校自行洽請廠商處理,或協請區
公所及衛生、環保局辦理。
(三)受災學校應確實掌握復建進度,並隨時回報本局各主管科,校園復原之
期程,以災後翌日為原則。
(四)由督學負責巡視各視導區復原情形,並協助學校儘速復原。
(五)各主管科調查統計各機關及學校災損情形,由本局彙送中央機關(主管
科)及市政府(秘書室)申請災害補助款。


五、「高雄市災害應變中心」撤除時,由秘書室負責通知局長、副局長、主
任秘書及各科室主管,並通報所屬機關及學校。


六、獎懲:
  辦理防救災及開設災民收容所之學校,有功人員,由本局從優敘獎;若
有重大疏失者,將視情節予以懲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