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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人事處所屬人事機構及人事主管平時考核計列原則
公發布日: 民國 106 年 07 月 05 日
發文字號: 高市人企字第10630558100號 函
法規體系: 人事處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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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修正1高雄市政府人事處所屬人事機構及人事主管平時考核計列原則
辦法:
修正1高雄市政府人事處所屬人事機構及人事主管平時考核計列原則
一、依據:
公務人員考績法第五條、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平時考核要點第四
點、行政院所屬各級人事機構人員設置管理要點第二十三點及本處暨所屬人
事機構及人事人員考核實施要點。


二、對象:
高雄市政府人事處(以下簡稱本處)所屬人事機構及人事主管。


三、事蹟計列原則:
(一) 人事機構優缺點事項:
1、 優點事項:
(1) 積極協助本處、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及銓敘部等辦理各項研習或活動
者。
(2) 配合推動各項政策及於政策研議或法規研修過程中研提具體意見者。
(3) 積極推動各項人事服務措施者。
(4) 發現人事業務各項使用系統操作問題,並積極協助解決者。
(5) 其他未達核予行政獎勵之相關推動人事業務優良事項。
2、 缺點事項:
(1) 依本府或本處規定應辦事項及依法規或配合政策應辦事項,未辦理或未
依限辦理者。
(2) 依本府或本處規定應辦事項及依法規或配合政策應辦事項,未依規定程
序或方式辦理,經通知補正仍未補正者。
(3) 依本府或本處規定應辦事項,其錯誤或疏漏情形致影響本府或本處作業
正確性或時效者。
(4) 各項調查資料未依限完整回報者。
(5) 其他未達核予行政懲處之缺失。
(二)人事主管平時考核計列原則配合公務人員平時成績考核紀錄表所列工
作、操行、學識、才能等各所列細目及考核標準據以計列,惟已列入各該人
事機構優缺點事項者,不再重複計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