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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高雄市水泥業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公發布日:
民國 106 年 07 月 06 日
發文字號:
高市府環空字第10603423500號 令
法規體系:
環境保護局
圖表附件:
高雄市水泥業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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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法規沿革
第一條 為管制本市水泥業空氣污染物之排放,以確保民眾健康,並依空氣
污染防制法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訂定本標準。
第二條 本標準之主管機關為本府環境保護局。
第三條 本市水泥業排放空氣污染物不得超過附表所定之排放標準。
第四條 本標準除另定施行日期者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