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高雄市水泥業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公發布日: 民國 106 年 07 月 06 日
發文字號: 高市府環空字第10603423500號 令
法規體系: 環境保護局
圖表附件:
法規功能按鈕區
第一條  為管制本市水泥業空氣污染物之排放,以確保民眾健康,並依空氣
污染防制法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訂定本標準。


第二條  本標準之主管機關為本府環境保護局。


第三條  本市水泥業排放空氣污染物不得超過附表所定之排放標準。


第四條  本標準除另定施行日期者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