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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高雄市大眾捷運系統禁限建範圍內列管案件管理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6 年 07 月 11 日
發文字號: 高市府捷工字第10630979200 號 函
法規體系: 捷運工程局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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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修正高雄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禁限建範圍內列管案件管理作業要點名稱為高雄市大眾捷運系統禁限建範圍內列管案件管理作業要點及部分規定
辦法:
修正高雄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禁限建範圍內列管案件管理作業要點名稱為高雄市大眾捷運系統禁限建範圍內列管案件管理作業要點及部分規定
一、為辦理高雄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禁限建範圍(以下簡稱禁限建範圍)內
列管案件之管理作業,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列管案件,指依大眾捷運系統兩側禁建限建辦法(以下簡稱
禁限建辦法)第六條及第七條規定,於禁限建範圍內進行之下列案件:
(一)政府主管(或主辦)之公共工程案件:包括政府自辦或以民間參與方式
辦理之捷運、鐵路、隧道、橋樑、地下道、陸橋、排水箱涵、污水下水道系
統、共同管道及河川整治等案件。
(二)建築執照申請案件:包括建造執照、雜項執照、使用執照或拆除執照等
申請案件。
(三)其他案件:前二款以外之管線挖掘、地基調查、鑽井、廣告物設置或其
他依法應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許可或同意之案件。


三、列管案件之管理,由本府捷運工程局或本府指派之專業單位辦理之。


四、列管案件依禁限建辦法第九條第一項第六款及第八款規定,所檢具之分
級規範界線圖及監測計畫,應依附件一及附件二之規定辦理。


五、列管案件依禁限建辦法第九條第三項及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得免提送
之文件及免辦理之事項,依附件三之規定辦理。


六、列管案件依禁限建辦法第十二條及第十三條規定,辦理現況測量之範圍
及內容,應依附件四之規定辦理。


七、本府捷運工程局或本府指派之專業單位應於十四日內,完成列管案件之
審查,必要時,得延長審查期間,但最長不得逾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