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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修車技術員工績效獎金扣減基準及支給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6 年 08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高市府環修字第10637937700號 函
法規體系: 環境保護局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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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訂定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修車技術員工績效獎金扣減基準及支給作業要點
辦法:
訂定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修車技術員工績效獎金扣減基準及支給作業要點
一、 為公正審核本局修車技術員工工作績效,明定其績效獎金扣(減)發基準
及支給作業程序,並依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修車技術員工績效獎金支給表
(以下簡稱支給表)附則第三點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支給表所定之個人績效評分事項如下:
(一)車輛維護:
1.引擎部分:大修或小修。
2.底盤部分:傳動系、煞車系、轉動系、承載系、各部檢修。
3.板金部分:車廂及駕駛室翻新打造、局部焊補、局部配件。
4.電器部分:全部油電路檢修、音響檢修、燈光、馬達、發電機檢修。
5.輪胎修補:外內胎裝卸與修補。
6.二級保養:附屬油更換、全面打油。
7.其他:車輛檢驗、車材申領、維修工具保養等車輛維護相關等作業。
(二)技術素質:
1.技術經驗與技術熟練。
2.確實迅速,節省工時。
3.研究創造,充分發揮克難精神。
(三)勤勞操守:
1.服從上級指導,熱心負責,交付任務能按期完成。
2.對全廠同仁和睦相處並協助他人克服困難。


三、因市場上無法購得料件不克修護之待修車,不列入當月支給表規定之出
車率計算。


四、績效獎金扣減之標準如下:
(一)延長病假及整月未出勤者,不發獎金。
(二)遲到、早退者,每次扣減當月獎金十分之一。
(三)曠職或曠工者,半日以下,每次扣減當月獎金五分之一;超過半日至一
日以下,每次扣減當月獎金五分之二;超過一日,當月不發獎金。

(四)奉准參加各種訓練,期間超過一個月者,其超過部分,不發獎金。
(五)參加兵役法所定之教育、勤務、點閱及臨時召集訓練,期間超過一個月
者,其超過部分,不發獎金。
(六)應徵入營服役者,不發獎金;其職務奉准僱人代理者,代理人比照應徵
入營服役者之職務發給獎金。
(七)每月中途到職或離職者,其獎金依實際出勤日計算發給。
(八)違反勤務規定,受公務員懲戒處分者,不發獎金。
(九)違反勤務規定,未受公務員懲戒處分而受登記劣蹟或警告處分者,每次
扣減當月獎金十分之一;受申誡一次處分者,扣減當月獎金三分之一;受申
誡二次處分者,扣減當月獎金三分之二;受記過以上處分者,不發獎金。
(十)修車使用料件浪費,經現場管理人員提報績效評審小組審議通過者,扣
減當月獎金百分之三十。
(十一)大修派工車,新料件齊備時,未能按預定時間完工出廠者,扣減當月
獎金百分之二十。
(十二)修護車輛故意或過失致損壞零件或遺失者,當月不發獎金。
(十三)經修車出廠,其修理項目當月仍故障而進廠報修,並經檢驗非因材料
品質不良而屬於修護技術之責者,當月不發獎金。


五、績效評分經績效評審小組審核後,簽奉局長核定。


六、績效評審小組置評審員七人,由本局修車廠廠長、工務股長、檢驗股
長、供應股長及技工代表三人組成,並由廠長為召集人、工務股長為副召集
人。
績效評審小組會議以召集人為會議主席,召集人不能出席者,由副召集人代
理;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無法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召集
人不克指定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主席。
        績效評審小組會議每月舉行一次,非有過半數之評審員出席不得開
會,並有出席評審員過半數同意始得決議,可否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