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本辦法依高雄市高雄流行音樂中心設置自治條例(以下簡稱本自
治條例)第十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高雄流行音樂中心董事長、董事及監事之遴聘及補聘,由監督機
關依本自治條例第六條至第八條及第十條規定辦理。
第三條 董事及監事任期屆滿因故不及改聘時,得延長其任期至改聘董事
及監事就任之日止。
第四條 依本自治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七條第一項第二
款規定聘任之董事、監事於任期屆滿前因故出缺者,由監督機關依第二條規
定補聘之,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第五條 有本自治條例第九條第一項所定情事之一者,不得聘任為董事或
監事。
董事、監事有本自治條例第九條第二項規定情事之一者,由監督機關解聘
之。
第六條 董事、監事有本自治條例第九條第三項規定之情事,經給予相當
期限陳述意見後,認有解聘之必要者,由監督機關解聘之;其未於期限內陳
述意見者,亦同。
第七條 董事長因故出缺或解聘者,由監督機關就董事中之一人改聘之;
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第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