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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地政局暨所屬機關地政資訊整合系統通行碼使用管理規範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4 月 2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2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高市地政資字第11230320900號函
法規體系: 地政局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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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維護「土地登記複丈地價地用電腦作業系統」(以下簡稱地政資訊
    整合系統)安全,高雄市政府地政局(以下簡稱本局)、土地開發處
    (以下簡稱土開處)暨所屬各地政事務所(以下簡稱各所)之作業人
    員應依職務需要,填寫「連線作業使用者申請表」(如附件一)簽奉
    單位主管核准後,由資料管轄單位系統管理者依核定之權限辦理授權
    作業,授權完畢應盡速通知使用者系統通行碼及密碼。
二、本局及土開處之系統通行碼由本局系統管理者編給;各所之系統通行
    碼(含本所及跨所作業人員)由各單位系統管理者編給;為保留系統
    之存取、異動記錄,系統通行碼不得重複使用。
三、各作業人員於接獲系統通行碼及密碼通知後,應立即登入作業系統變
    更使用者密碼,並由各使用者自行管理負責;使用者遺忘密碼時,應
    洽系統管理者重新設定。
四、系統管理者應於交與使用者系統通行碼及密碼後第三天,檢查測試是
    否已變更使用者密碼,如未變更應即停止其使用權限。
五、作業人員應經常更換使用者密碼,超過90日期限而未更換密碼者,需
    更新密碼後才可進入系統使用;使用者密碼設定之長度內容應符合本
    局帳號密碼管理細則規定,使用者進入系統需有使用紀錄,密碼連續
    三次輸入錯誤系統即結束作業。
六、為保障人民財產隱私權,地政資訊整合系統之歸戶查詢功能以授權與
    審查作業人員為原則,其他因業務需要須取得授權時,應簽奉資料管
    轄單位主管核准,使用歸戶查詢時系統應記錄作業人員之系統通行碼
    、作業日期、時間、查詢鍵值資料等,系統管理人員應每月檢視系統
    使用報表,並將系統查詢日誌提供查詢單位陳送單位主管或其授權人
    核閱後備查。作業人員使用歸戶查詢時應於系統詳實登載文號、案號
    或事由等查詢依據,使用單位應每季抽查歸戶查詢使用情形,作成稽
    核紀錄(如附件二),保留備查,並將稽核紀錄副知系統管理單位,
    如有異常者,應查明後簽報處理。各所之歸戶查詢功能管理、使用及
    稽核紀錄,列於本局資訊業務督導查核項目。
七、作業人員調、離、退(休)職時,應依行政程序知會資料管轄單位系
    統管理者取消其作業權限;另調動或新進人員則依本規範第一點規定
    辦理。
八、系統管理者應將持有授權權限之系統通行碼及密碼置於信封內,密封
    後交由單位主管或置於防火保險櫃內保管備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