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維護「土地登記複丈地價地用電腦作業系統」(以下簡稱地政資訊
整合系統)安全,高雄市政府地政局(以下簡稱本局)、土地開發處
(以下簡稱土開處)暨所屬各地政事務所(以下簡稱各所)之作業人
員應依職務需要,填寫「連線作業使用者申請表」(如附件一)簽奉
單位主管核准後,由資料管轄單位系統管理者依核定之權限辦理授權
作業,授權完畢應盡速通知使用者系統通行碼及密碼。
二、本局及土開處之系統通行碼由本局系統管理者編給;各所之系統通行
碼(含本所及跨所作業人員)由各單位系統管理者編給;為保留系統
之存取、異動記錄,系統通行碼不得重複使用。
三、各作業人員於接獲系統通行碼及密碼通知後,應立即登入作業系統變
更使用者密碼,並由各使用者自行管理負責;使用者遺忘密碼時,應
洽系統管理者重新設定。
四、系統管理者應於交與使用者系統通行碼及密碼後第三天,檢查測試是
否已變更使用者密碼,如未變更應即停止其使用權限。
五、作業人員應經常更換使用者密碼,超過90日期限而未更換密碼者,需
更新密碼後才可進入系統使用;使用者密碼設定之長度內容應符合本
局帳號密碼管理細則規定,使用者進入系統需有使用紀錄,密碼連續
三次輸入錯誤系統即結束作業。
六、為保障人民財產隱私權,地政資訊整合系統之歸戶查詢功能以授權與
審查作業人員為原則,其他因業務需要須取得授權時,應簽奉資料管
轄單位主管核准,使用歸戶查詢時系統應記錄作業人員之系統通行碼
、作業日期、時間、查詢鍵值資料等,系統管理人員應每月檢視系統
使用報表,並將系統查詢日誌提供查詢單位陳送單位主管或其授權人
核閱後備查。作業人員使用歸戶查詢時應於系統詳實登載文號、案號
或事由等查詢依據,使用單位應每季抽查歸戶查詢使用情形,作成稽
核紀錄(如附件二),保留備查,並將稽核紀錄副知系統管理單位,
如有異常者,應查明後簽報處理。各所之歸戶查詢功能管理、使用及
稽核紀錄,列於本局資訊業務督導查核項目。
七、作業人員調、離、退(休)職時,應依行政程序知會資料管轄單位系
統管理者取消其作業權限;另調動或新進人員則依本規範第一點規定
辦理。
八、系統管理者應將持有授權權限之系統通行碼及密碼置於信封內,密封
後交由單位主管或置於防火保險櫃內保管備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