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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地政局督導查核所屬地政事務所資訊業務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6 年 09 月 12 日
發文字號: 高市地政資字第10632476700號 函
法規體系: 地政局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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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修正1高雄市政府地政局督導查核所屬地政事務所資訊業務實施要點
辦法:
修正1高雄市政府地政局督導查核所屬地政事務所資訊業務實施要點
一、高雄市政府地政局(以下簡稱本局)為督導查核所屬各地政事務所(以下簡
稱各所)資訊作業之執行情形及成果效益,以提昇地政資訊之行政作業效率及
為民服務品質,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查核重點項目如下:
(一)資訊作業管理
(二)資通安全管理
(三)地政便民服務
(四)地政系統管理
(五)綜合表現、政策配合與前次查核改進情形
(六)研究創新作業


三、督導查核工作人員任務如下:
(一)指導協助各項資訊設施與作業環境維運。
(二)檢視系統使用管理與資料異動清理備援。
(三)解決資通安管疑義及提供資訊技術支援。
(四)查考各項清冊日誌製作與監控管制紀錄。
(五)督促資訊政策執行與查證研究創新成果。


四、督導查核工作由本局資訊室組成查核小組,前往各所實地瞭解各項資訊
作業辦理情形,必要時得會請本局相關科室派員配合。


五、督導查核方式:
(一)定期督導查核:執行週期原則為每4個月辦理1次。
(二)不定期督導查核:由本局資訊室視業務實際需要派員辦理之。


六、定期查核時,應依資訊業務督導查核表所定之內容逐項查核,查核發現
之缺失除當場告知改善外,應將評等統計結果簽陳  機關首長並將查核優缺
點及改進事項作成紀錄,函送各所參考改進。
前項資訊業務督導查核表由本局另訂之。



七、各所於督導查核當日,應備妥規範項目所需相關資料供閱,並應派員說
明及協助調卷。


八、年終應就全年各次督導查核結果,評定優劣簽報獎懲;期間如有優良之
研究創新作為,可考量其效益酌予敘獎鼓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