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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公務統計考核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6 年 09 月 27 日
發文字號: 高市府主公統字第10630835100號 函
法規體系: 主計處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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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  明:
修正1高雄市政府公務統計考核要點

辦  法:
修正1高雄市政府公務統計考核要點

一、 為考核本府所屬各機關公務統計工作,以提高統計品質並增進統計效
能,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之考核作業由本府主計處辦理。


三、 公務統計考核,以訂有經本府核定之公務統計方案之本府所屬一級機關
及其辦理統計業務人員為考核對象。
各一級機關所屬機關之考核成績,應併入各該業務主管機關成績計算。


四、 公務統計考核,依下列標準區分為機關編表組與機關團體組,分別考
核:
(一) 機關編表組:指編送主計處之公務統計報表(以下簡稱報表)填表人
員。
(二) 機關團體組:指公務統計方案報表之審核人員、業務主管人員、主辦
統計人員及機關首長、主計機構統計人員及協助機關辦理統計業務具建設性
成效者。
各機關報表彙編所需資料提供人員之考核,由各機關自行辦理。


五、 公務統計考核項目及及考核期間由本府主計處另定之。


六、 機關編表組內參與考核人員之獎懲規定如下:
(一) 機關成績九十五分以上者為特優等:記功一次、嘉獎二次及嘉獎一次
各三分之一。
(二) 機關成績九十分以上未達九十五分者為優等:嘉獎二次及嘉獎一次各
二分之一。
(三) 機關成績八十分以上未達九十分者為甲等:嘉獎一次。
(四) 機關成績六十分以上未達八十分者為乙等:不予獎懲。
(五) 機關成績未達六十分者為丙等:申誡一次。
前項獎勵人數,以機關編表組內參與考核人數百分之五十為限;懲處人數以
機關編表組內參與考核人數之百分之三十為限。獎懲人數非整數時,進位至
整數。


七、 機關團體內參與考核人員之獎懲規定如下:
(一) 機關成績九十分以上者為特優等:記功二次、記功一次及嘉獎二次各
三分之一。
(二) 機關成績八十五分以上未達九十分者為優等:記功一次、嘉獎二次及
嘉獎一次各三分之一。
(三) 機關成績八十分以上未達八十五分者為甲等:嘉獎二次及嘉獎一次各
二分之一。
(四) 機關成績六十分以上未達八十分者為乙等:不予獎懲。

(五) 機關成績未達六十分者為丙等:申誡二次及申誡一次各二分之一。
前項特優等者之獎勵人數,以機關團體組內參與考核人數之百分之五十為
限;優等者,以百分之四十為限;甲等者,以百分之三十為限。懲處人數以
機關團體組內參與考核人數之百分之三十為限。獎懲人數非整數時,進位至
整數。


八、 各機關應依考核成績造具獎懲人員名冊送交本府主計處彙整,經本府主
計處簽會本府人事處並報本府核准後,轉知各機關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