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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高雄市近岸海域及公有自然沙灘獨占性使用許可審查收費標準
公發布日:
民國 106 年 11 月 06 日
發文字號:
高市府海一字第10632785300號 令
法規體系:
海洋局
圖表附件:
高雄市近岸海域及公有自然沙灘獨占性使用許可審查收費標準.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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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法規沿革
第一條 為徵收本市近岸海域及公有自然沙灘獨占性使用許可之審查費,並
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本標準。
第二條 本標準之主管機關為本府海洋局。
第三條 申請本市近岸海域及公有自然沙灘獨占性使用許可,除有近岸海域
及公有自然沙灘獨占性使用管理辦法第六條第一款規定之情形得免收審查費
外,應依下列規定繳納審查費:
一、使用期間三個月以下:每案新臺幣五萬元。
二、使用期間逾三個月:每案新臺幣二十萬元。
第四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