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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社會局辦理學生社會工作實習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6 年 12 月 12 日
發文字號: 高市社工第10640639800號 函
法規體系: 社會局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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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修正高雄市政府社會局辦理大專學生社會工作實習要點名稱為高雄市政府社會局辦理學生社會工作實習要點及全文
辦法:
修正高雄市政府社會局辦理大專學生社會工作實習要點名稱為高雄市政府社會局辦理學生社會工作實習要點及全文
一、目的:為培植日後社會工作專業人才,並配合各大專院校社會工作相關
系所學生實習計畫,特提供學生實習機會,以促進社會工作專業教育發展。


二、實習學生資格:大專院校社會工作相當科、系、組、所、學位學程三年
級以上學生或研究生。


三、實習類別:
(一)暑期實習:於暑假期間提供實習機會,受理各校申請。
(二)專案實習:由本局視業務需要規劃,提供專案實習機會。


四、暑期實習實施期程:每年七月至八月,原則每日八小時,實習週數至少
八週,總時數至少需320小時。


五、暑期實習名額:每年度實習名額由本局各單位提供,並於前一年度十一
月公告。


六、暑期實習申請程序:
(一)各校於隔年一月底前提出申請,本局於隔年三月底前舉行面談,面談
後二週內函知面談結果。
(二)各校應函文將學生自傳、實習計畫書及相關佐證資料送本局彙辦。
(三)實習前一個月通知各校轉知學生實習報到相關事宜。


七、暑期實習內容:
(一)社政體制之組織與運作。
(二)社會政策與法規實務操作。
(三)社會福利行政業務。
(四)社會工作直接服務(含個案、團體、社區工作)。
(五)方案設計與執行評估。

(六)本局各項福利措施及社會資源的瞭解與運用。
(七)其他。


八、專案實習:有關實習時間、名額、內容視專案需求,並配合本局相關規
定辦理;未規定者,準用暑期實習有關規定。


九、實習費用:免收實習費用;實習期間之膳宿、交通(含外勤)自理。


十、保險:實習期間學生意外平安保險由各校負責。


十一、實習督導:
(一)機構督導:由本局指派社會工作師或符合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
試社工師考試應試資格之社會工作相關人員專業背景,且至少應有二年以上
實務工作或教學經驗。
(二)學校督導:學生實習期間請各學校指定實習老師定期督導,並與本局
實習督導討論實習事宜。


十二、實習評估:實習評分標準如下:
(一)出勤狀況(10%):遵守機構實習時間等規定。
(二)實習態度(20%):含學習意願與態度、學習積極性、工作責任感及
挫折忍受度等。
(三)人際關係(20%):與機構督導、社政人員的互動溝通,與其他實習
生的溝通協調能力,與實習相關單位及受服務關係建立關係技巧、互動及關
係結束的處理等。
(四)專業成長(30%):瞭解機構功能與配合機構實務工作的程度、專業
知能與實務操作之運用、瞭解與運用社會資源的能力、對專業自我的覺知及
對專業角色的認真程度、遵守社工倫理守則與問題分析及解決能力等。
(五)紀錄與報告(20%):各項紀錄與報告內容之詳實程度、組織與分析
能力及按時繳交報告等。


十三、本局所屬各機關辦理之實習,準用本要點相關規定。


十四、本要點經提本局局務會議審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