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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社會局青少年服務員扶助及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6 年 12 月 15 日
發文字號: 高市社工字第10641203400號 函
法規體系: 社會局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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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修正高雄市政府社會局加強青少年社會服務輔導實施要點名稱為高雄市政府社會局青少年服務員扶助及管理要點及部分規定
辦法:
修正高雄市政府社會局加強青少年社會服務輔導實施要點名稱為高雄市政府社會局青少年服務員扶助及管理要點及部分規定
一、為扶助本市弱勢家庭子女積極自立,並依社會救助法第十五條第一項規
定,特訂定本要點。


二、設籍本市且年滿十六歲以上,二十五歲以下,並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
得申請登記擔任青少年服務員(以下簡稱少服員):
(一)本市列冊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且具在學學生身分。
(二)經本局評估需扶助之對象。


三、少服員之工作範圍如下:
(一)協助辦理各項行政業務。
(二)協助資料處理。
(三)環境清潔維護。
(四)協助活動辦理。
(五)其他臨時性工作。


四、申請登記擔任少服員者,應檢附下列文件向本局提出:
(一)少服員登記表。
(二)國民身分證影本。
(三)在學證明。
(四)其他經本局指定之文件。


五、經審核符合少服員資格者,由本局造具名冊,並由用人單位擇優面試遴
選。


六、少服員於扶助期間,經用人單位年度考核成績達乙等以上者,得繼續接
受次年度扶助,合計扶助期間最長以三年為限。
  少服員終止扶助後再申請登記擔任少服員者,其扶助期間應與終止扶助
前合併計算,合計扶助期間最長以三年為限。

  前二項情形,扶助期間最長三年期間期滿後,若有特殊原因,經用人單
位同意者,得延長至大學四年級下學期六月三十日止。
  少服員於接受扶助期限內應符合第二點規定之扶助資格,其於扶助期限
內喪失扶助資格而提出申復時,得給予三個月緩衝期。但經本局評估確有延
長之必要時,得再給予最高三個月緩衝期間。


七、少服員除經用人單位陳報本局專案簽准者外,每日工作時數以六小時為
原則;超出工時部分以補休為限。但每人每月工作總日數不得逾二十三日。
  扶助津貼依勞動部公告之每小時基本工資計算,除本要點另有規定外,
每月按實際工作時數覈實發給。
  當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仍接受扶助之少服員,得依受扶助期間之表現酌
發工作獎金。


八、少服員之督導、管理及考核由各用人單位辦理。
  各用人單位應於每年十一月三十日前,將少服員考核成績送本局備查,
本局應於當年度十二月底前將考核評定等級通知少服員;少服員年度考核成
績未達乙等以上者,次年度起應終止扶助。
  少服員於扶助期間因故無法到勤,需事先填列請假單,如無法事先填列
假單,須即時以電話或他法告知單位主管或業務承辦人員;無故未到勤者,
視為曠職。
  少服員父母、養父母、繼父母死亡者,准給喪假四日;曾祖父母、祖父
母死亡者,准給喪假三日;兄弟姊妹死亡者,准給喪假二日,扶助津貼照
給。


九、少服員之考核,其評分標準由本局另定之,成績以一百分為滿分,其評
定等級如下:
(一)甲等:八十分以上。
(二)乙等:七十分至七十九分。
(三)丙等:六十九分以下。
  事、病假合計逾六日者或曠職達一日者,不得列為甲等。


十、少服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局得不經預告終止其扶助:
(一)不服管理、監督,經輔導二次仍未改善且情節重大。
(二)工作不力或態度欠佳,經輔導二次仍未改善。
(三)全月曠職累計達三次。
(四)全月遲到、早退累計達六次。
(五)事、病假達全月工作日數二分之一,全年累計達二次。
(六)偷竊、打架、鬧事或其他不當行為致影響工作或機關形象。
(七)年度考核成績未達乙等以上。
(八)其他違反法令、機關內部規範之情事。



十一、少服員之勞工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由用人單位辦理。


十二、依本要點扶助之少服員,係屬公法之救助關係,不適用勞動基準法、
就業保險法、就業服務法及勞退新制等相關規定。


十三、少服員名額,依本局年度預算及需用人數定之。


十四、本要點修正實施前,依原高雄市政府社會局加強青少年社會服務輔導
實施要點進用之少服員,得適用原要點相關規定至二年契約屆滿或已簽奉核
准至延長一年任期離職之日為止。


十五、本要點規定未盡事宜,依民法、社會救助法暨施行細則、高雄市低收
入戶調查及生活扶助辦法、高雄市政府辦理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審核作業
要點、高雄市政府社會局辦理社會救助案件調查審核注意事項及相關法令之
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