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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高雄市旗津貝殼館門票收費標準
公發布日: 民國 106 年 12 月 27 日
發文字號: 高市府觀維字第10632393200號 令
法規體系: 觀光局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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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支應高雄市旗津貝殼館(以下簡稱貝殼館)之設施維護及環境
清潔,並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本標準。


第二條  本標準之主管機關為本府觀光局。


第三條  貝殼館門票收費標準如附表。
主管機關得因節慶假日或辦理行銷活動,適時調整收費標準。


第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費入館參觀:
一、未滿六歲之兒童。
二、年滿六十五歲之人。
三、身心障礙者及其監護人或必要之陪伴者一人。
四、設籍本市旗津區之居民。
五、本市低收入戶。
六、經核准立案之社會福利機構主辦之活動。
七、本府或本府所屬機關主辦之活動。
八、其他依法得予免費之人。
前項第一款至第五款及第八款,應出示相關證明文件。
第一項第六款及第七款之機關(構)應於入館前一週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社會福利機構並應檢附立案證明文件。


第五條  本標準施行日期,由主管機關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