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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高雄市水區及地面水體分類標準
公發布日: 民國 107 年 02 月 14 日
發文字號: 高市府環土字第10700445500號 令
法規體系: 環境保護局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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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確保本市水區水資源之清潔,以維護生態體系,改善生活環境,
增進居民健康,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本標準。


第二條  本標準適用之水區範圍包括典寶溪、後勁溪、愛河、鳳山溪(包含
鳳山溪河段及前鎮河河段)及鹽水港溪流域(以下簡稱各水區)。
各水區之水區範圍如附圖一至附圖五;其水區行政區如附表一。


第三條  本標準之主管機關為本府環境保護局。


第四條  水體分類依各水區之水資源最佳用途、涵容能力及水質現況等水體
特性,訂定如附表二。


第五條  各水區水體分類之水質標準,依地面水體分類及水質標準之規
定。


第六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