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鑑定檔案保存價值,提升檔案管理效能,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局檔案管理人員辦理檔案管理業務,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應辦理檔案保存價
值鑑定;必要時,得簽請機關首長核定召開檔案保存價值鑑定小組會議:
(一)修訂檔案保存年限區分表,認有必要者。
(二)辦理檔案銷毀或應用產生疑義或發生爭議者。
(三)檔案因年代久遠而難以判定其保存年限者。
(四)檔案因天災或事故致毀損者。
(五)機關永久保存之檔案移轉檔案管理局前。
(六)辦理電子檔案轉置、移轉(交)或清查階段。
(七)其他有關檔案鑑定事項。
三、本局為審查檔案保存價值,得設檔案保存價值鑑定小組(以下稱本小組)審理
之。
本小組置委員7人,其中1人為召集人,由局長指派1人兼任;委員6人,由
業務單位於召開檔案保存價值鑑定小組會議前,簽請局長於委員遴選參考名單內圈
選應出席委員。
四、本小組會議應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作成
決議。
五、本小組得視鑑定案件之內容,個案邀請相關機關人員、學者專家列席會議提
供鑑定意見,並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及交通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