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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年度重要施政計畫先期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6 年 04 月 1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3 月 10 日
發文字號: 高市府研綜字第11230156600號函
法規體系: 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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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規範本府所屬各機關(以下簡稱各機關)辦理年度重要施政計畫先
    期作業(以下簡稱先期作業),嚴謹計畫及概算編審程序,特訂定本
    要點。
二、各機關為編列重要施政計畫年度概算,應依本要點規定辦理先期作業
    。但經常性之重要施政計畫經各機關簽陳市長核可者,得免辦理之。
      本要點所稱重要施政計畫,指每案總經費達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
    之施政計畫或單價達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上之儀器設備申購計畫。
    前項儀器設備申購計畫,指申購第十一點規定以外供量測、計算
    、分析、教學研究及業務檢驗用儀器設備之施政計畫。
      重要施政計畫須跨年度執行者,應逐年提出個案計畫書,辦理先
    期作業。
    各機關編列之法定或非法定義務支出項目,免辦理先期作業。但
    非法定義務支出項目符合第二項規定者,得視市府預算編審需要,辦
    理先期作業。
三、先期作業每年之編審期程、書表格式,由本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以下簡稱研考會)另定之。
四、各機關之重要施政計畫如需辦理性別影響評估作業,應依本府計畫類
    案件性別影響評估作業手冊及相關規定辦理。
五、各機關提報先期作業審議之重要施政計畫,其總經費達新臺幣五千萬
    元以上者,應先訂定整體計畫報府核定。但為配合政策需求,於整體
    計畫未核定前已先行核列經費者,除符合第二項各款規定得免提報整
    體計畫之情形外,應於先期作業審議完成後一個月內補提整體計畫報
    府核定;逾期未提報者,研考會得簽請議處。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提報整體計畫:
    (一)重要施政計畫內容業經本府報請中央機關核定量體與所需
              經費者。但一般性補助款補助項目,仍應提報。
    (二)非由本府各機關主辦,而僅配合辦理用地取得或編列土地
              款或工程款。
    (三)以開口合約方式辦理或屬經費補貼或補助性質之經常性重
              要施政計畫。
    (四)其他經簽陳市長核可免辦理。
    第一項所稱整體計畫,指就計畫執行期程、經費或資源需求、執
    行策略及預期效益等面向進行完整評估之計畫;其書表格式由研考會
    另定之。
    整體計畫以書面審查為主,其經核定者於先期作業審議時應優先
    核列。
六、各機關應先衡酌計畫需求性、可行性及預期效益等面向,自行評定重
    要施政計畫優先順序,依規定期程報府審議;未依規定期限送審者,
    得不予審議。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各機關應提列為優先辦理之重要施政計畫
         :
    (一)經費由中央全額補助。
    (二)市長宣示之政策或允諾事項。
    (三)已簽訂之合約,其執行採一次發包分年編列預算。
    (四)影響民生或公共安全之必要業務。
    (五)跨年度延續執行之重要施政計畫。
    (六)經費由中央按比例補助。
    (七)市長核定辦理。
    (八)墊付款需編列預算歸墊。
    (九)有助於增加本府財政收入。
    (十)其它重要施政事項。
七、為審議先期作業,特設高雄市政府先期作業初審小組(以下簡稱初審
    小組)及先期作業複審會(以下簡稱複審會)。
    前項初審小組置成員七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研考會副主任
    委員兼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研考會業務主管兼任;幹事五人,由
    本府財政局、工務局、都市發展局、主計處及研考會派員兼任;必要
    時得聘請專家、學者參與審查或辦理現勘。
    第一項複審會置委員十人至十三人,其中召集人及副召集人由本
    府副市長兼任;其他委員由本府秘書長、副秘書長與財政局、工務局
    、都市發展局、主計處與研考會首長及研考會副主任委員兼任之。
八、研考會應彙編先期作業審議結果,並通知各機關納入年度概算。
      各機關應依前項審議結果,編列該年度重要施政計畫及概算。
九、各機關於先期作業審議完成後,概算編列前,得因重大政策或情事變
    更,報府增列或變更重要施政計畫。
十、各機關未依本要點規定辦理先期作業之重要施政計畫,不得逕自編列
    該計畫之概算;已編列概算者,本府於審議年度預算時刪除之。
十一、各機關有關車輛、資訊相關軟硬體、醫療儀器設備等計畫之先期作
      業審查,分別由本府行政暨國際處、資訊中心及衛生局另依相關規
      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