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條 為提供本市民眾優質治喪環境,加強汰換更新現有殯葬設施與新興殯
葬設施之設置及促進各項殯葬業務之推動,以提升整體殯葬服務品質,設置高雄市
殯葬事業管理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為規範本基金之收支管理及運用,特制
定本自治條例。
第 二 條 本基金為特種基金,以本府民政局為主管機關。
第 三 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二、殯葬事業之收入。
三、本基金之孳息。
四、捐贈收入。
五、融資收入。
六、其他有關之收入。
前項第五款之融資收入須送議會審議通過。
第 四 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殯葬設施之管理維護及辦理殯葬業務之費用。
二、殯葬事業之各項建設費用。
三、償還本基金之債務本息。
四、其他有關之支出。
第 五 條 本基金應於市庫代理銀行設立專戶存款並納入市庫集中支付。但為因
應業務需要並經市庫主管機關同意者,得提撥定期存款。
第 六 條 本基金有關預算之編製及執行、決算之編造與會計事務之處理,依預
算法、決算法、會計法、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 七 條 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得在基金額度內循預算程序撥充基金或以
未分配賸餘處理。
前項撥充之基金不得逾越當年度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第 八 條 本基金結束時應辦理結算,其餘存權益應循預算程序解繳市庫。
第 九 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