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說明:
修正2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回收廢棄物變賣款項管理及運用要點第5.9及附表1.附表2
一、為妥善管理及運用回收廢棄物變賣款項(以下簡稱本款項),並依回收廢棄
物變賣款項提撥比例及運用辦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款項來源如下:
(一)變賣下列回收廢棄物之款項:
1.機關、學校、團體、社區或民眾自行分類後交由本局之回收廢棄
物。
2.自本局廢棄物回收設施中取得之回收廢棄物。
3.本局於一般廢棄物中分類取得之回收廢棄物。
4.於本局焚化爐或掩埋場中取得之回收廢棄物。
(二)變賣本局回收廢機動車輛之所得。
(三)變賣本局回收廚餘或廚餘製作培養土之所得。
(四)本局協助其他機關、學校、團體、社區或拾荒者變賣回收廢棄物所收
取之費用。
(五)回收廢棄物變賣所得專戶之孳息。
(六)變賣本局回收家具及破碎木料之所得
三、本局協助機關、學校、團體、社區或拾荒者變賣回收廢棄物者,得收取
所得款項百分之三十作為報酬;其扣除後之餘款並應返還之。
四、本款項應繳入市庫,以收支對列方式循預算程序辦理,並以專款專用為原
則。
五、本款項運用範圍如下:
(一)宣導或執行廢棄物回收、源頭減量等支出。
(二)協助本局執行資源回收相關工作人員之勞務費用。
(三)本局執行廢棄物回收工作所生訴訟及賠償等費用。
(四)建立高雄市廢棄物回收體系之費用。
(五)評比及獎勵廢棄物回收績優單位之費用。
(六)修護廢棄家具或以廚餘製作培養土之費用。
(七)補助機關、學校、團體、里或社區購置廢棄物回收設施、機具或設備之
費用。
(八)補助機關、學校、團體、里或社區執行及宣導源頭減量及資源回收業務
之費用。
(九)回收、清除廢棄物之機具、設備及車輛之購置、運轉及維修費用。
(十)辦理環境教育講習、宣導及活動之費用。
(十一)實際從事廢棄物回收相關工作人員之獎勵金。
六、前點第十一款每人每月所得獎勵金不得超過其薪資總額(含基本工資、本
俸及工作補助費、勤務津貼或主管加給)百分之三十。
七、第五點第九款及第十款之費用,得由本局依會計程序撥交環境保護基金辦
理之。
八、本款項之運用分配比例依附表一本局回收廢棄物變賣款項運用分配比例表
為之。
九、第五點第十一款獎勵金支領對象與分配比例依附表二本局局本部及貯存場
或轉運站資源回收獎勵金分配比例表為之。
十、協助變賣所得款項之結算與工作人員獎勵金之分配應按季為之。
前項情形由本局於每年一月、四月、七月及十月,統計前一季之數量及款項,
計算應返還及發給金額後,製作清冊並通知領取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