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受理分期繳納行政罰鍰案件處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7 年 07 月 23 日
發文字號: 高市環局稽字第10739072000號 函
法規體系: 環境保護局
圖表附件:
法規功能按鈕區
說明:
訂定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受理分期繳納行政罰鍰案件處理要點
辦法:
訂定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受理分期繳納行政罰鍰案件處理要點

 

一、為使本局受理行政罰鍰分期繳納作業有公平、客觀之標準可資依循,並促使受
處分人(以下稱義務人)履行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特訂定本要點。


二、義務人受罰鍰金額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之處罰,於案件移送行政執行前,有下列
情形之一者,得向本局申請分期繳納:
    (一)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或八十歲以上,依其經濟狀況無法一次繳清罰鍰
者。
 (二)因天災、事故或其他不可抗拒之因素,遭受重大財產損失,無法一次繳清
罰鍰者。
 (三)各期應繳納金額已提供票據擔保者(最多十二期)。
  (四) 不符前三款規定,但確有處理意願者。

三、義務人申請分期繳納罰鍰應檢具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釋明其理由。

四、核准分期繳納應依下列標準為之:
  (一)核准分期繳納期間以一個月為一期,最高期數不得超過二十四期。
 (二)每期應繳金額不得低於新臺幣二千元。
           依一定之事實,足認其情形特殊,如依前項標準或核准之期數分期繳
納仍無法繳清,而有延長期數之必要者,由處分單位衡酌核准延長之,但核准期數
超過二十四期者,應專案簽請局長核定之。  

五、分期繳納之期限不得逾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三十一條規定之請求權時效及行政執
行法第七條之執行期間。

六、經核准分期繳納之義務人有任一期未依限繳納,或所提擔保之票據未獲付款
者,視為全部到期,依法逕送行政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