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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社會局應用移民資訊管理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7 年 07 月 24 日
發文字號: 高市社救助字第10736266800號 函
法規體系: 社會局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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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訂定高雄市政府社會局應用移民資訊管理作業要點
辦法:
訂定高雄市政府社會局應用移民資訊管理作業要點

一、目的:為規範本局暨所屬機關及本市各區公所使用內政部移民署線上應用服務
系統(以下簡稱本系統),確保依法取得之資料正當使用,避免資料不當使用及外
洩,以保障民眾個人資料安全,配合內政部移民署(以下簡稱移民署)頒訂之內政
部移民署線上應用服務查詢作業使用須知及各機關應用移民資訊連結作業及管理要
點,訂定本要點。

 

二、使用機關及業務使用範圍:
(一)使用機關:
1.本局及所屬機關。
2.本市各區公所。
(二)業務使用範圍:依據社會救助法、身心障礙權益保障法、老人福利法、特殊
境遇家庭扶助條例、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及其他明定得請相關機關
(構)、團體、法人或個人提供必要資料之相關法規審查社會救助及社會福利業務
相關案件。

三、應用本系統應注意事項:
(一)依社會救助法、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老人福利法、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
例、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及其他社會福利業務相關法規,於執行法定職務
之必要範圍內提出申請查詢資料項目,並妥善處理及利用。
(二)本局及本市各區公所各應設置本系統專責人員,負責單位內申請帳號與稽核
作業。
(三)本市各區公所申請帳號應填具電子表單並列印申請表(附表一),經主管核
章後函送本局,審核後於系統傳送移民署複核後核配使用作業權限。
(四)使用者應親自查詢資料,非經核准之人員,不得擅自查詢;經核准使用者僅
得為公務之需要查詢資料,不得為公務以外之利用。
(五)使用者查詢資料完竣或離開電腦時,應登出本系統,嚴防未經授權而使用電
腦,取得資料。
(六)使用者因業務調整、調職、停職及離(退)職等原因,不使用本系統時,使
用本系統專責人員應持機關憑證於查詢作業申請經認證後,執行功能終止其帳號使
用權限。
(七)使用者之自然人憑證遺失時,應立即通知移民署終止該帳號之使用權限。

(八)應用移民資料日誌至少保存五年。

四、稽核作業:
(一)內部稽核:
1.本局及各區公所稽核人員由股(課)長以上主管或由機關長官指定人員擔任,每
三個月下載稽核日誌作業,依附表二辦理稽核作業,檢視系統、稽核系統查詢資料
使用範圍、使用頻率及使用欄位是否符合於目的之必要性,並做成紀錄以利查核。
2.保存稽核相關資料,並且負責追蹤與檢討異常事件之因果及控制其影響層面,以
增進本系統之安全。
3.本局及各區公所每半年清查使用者權限,並依附表三辦理兩次稽核作業。
(二)外部稽核:
1.本局得不定期至各區公所實地抽查並進行稽核。
2.配合移民署定期或不定期執行督考稽核。

五、資料銷毀程序:

(一)線上查詢移民相關資料完竣後,如可銷毀,紙本文件應銷毀至無法辨識;電
子檔如無保留必要性,應即刪除,並應記錄銷毀日期。
(二)儲存於電腦設備或系統之資料檔案,使用完竣且確認無保存必要,應立即刪
除資料檔案,並確認其資料檔案無法復原。
(三)儲存於可攜式媒體之資料檔案,使用完竣且確認無保存必要,應立即辦理銷
磁或銷毀作業。

六、經發現有違反法令、涉及侵犯個人隱私者,除暫停(或終止)該使用者帳號權
限外,並依法追究相關法律責任。

七、本要點有未盡事宜,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相關法令規定辦理,並得隨時修正補
充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