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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都市計畫變更回饋代金分期繳納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7 年 07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高市府都發住字第10732604000號 函
法規體系: 都市發展局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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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訂定高雄市政府都市計畫變更回饋代金分期繳納要點
辦法:
訂定高雄市政府都市計畫變更回饋代金分期繳納要點

一、為規範都市計畫變更回饋代金之分期繳納事宜,以減輕民眾經濟負擔,特訂定
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本府都市發展局。
 

三、本要點所稱回饋代金,指土地權利關係人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之一規定,
於辦理都市計畫變更時,依都市計畫書規定所捐贈之一定金額。

四、土地權利關係人繳納回饋代金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向主管機關申請分期
繳納。但都市計畫書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一)依其經濟狀況,無法一次繳納。
(二)因故遭受重大財產損失,致無法一次繳納。
(三)回饋代金總額達新臺幣一百萬元。

五、申請分期繳納回饋代金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一)申請書一份。
(二)土地或建物登記(簿)謄本各一份(無建物登記者,免附)。
(三)符合前點申請條件規定之證明文件或其他經主管機關依公告規定應提出之文
件。
依前點第一款規定申請者,應提出下列文件證明之:
(四)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當年度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影本。
(五)無職業或無收入者:全民健康保險投保資料證明文件影本。
(六)負債中:貸款繳款紀錄、債權人催收等證明文件影本。
(七)申請人不動產已設定抵押權或正進行強制執行之拍賣程序:申請人不動產登
記謄本或強制執行等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八)其他足資佐證資料。
依前點第二款規定申請者,應提出稅捐稽徵機關核發之災害損失稅捐減免證明文件
影本及照片。
第一項至第三項文件有欠缺或不符合規定而其情形可補正者,主管機關應通知申請
人限期補正;屆期未完成補正者,駁回其申請。

六、經核准分期繳納回饋代金者,申請人應按核准期數及金額繳納。但都市計畫書
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前項分期繳納,以三個月為一期,並以主管機關核准分期之當月為始期,其期數不
得逾十二期。但分期中,申請建造執照或變更使用執照時,應一次繳納完畢。
回饋代金,主管機關應於各期應繳納日期前十五日,以書面通知申請人繳納。但第
一期回饋代金,得於作成核准分期處分時,併予通知。

七、申請人未依期限繳納回饋代金,經主管機關二次通知限期繳納,屆期仍不繳納
者,應廢止原核准分期處分,並通知申請人十五日內一次繳清餘款;屆期未繳納
者,無息返還其已繳納之回饋代金。但都市計畫書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前項情形,申請人不得再申請分期繳納回饋代金。

八、主管機關應將核准分期繳納回饋代金處分及申請人各期繳納情形通知本府工務
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