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 明:
修正高雄市政府公報發行作業要點第6.7點
辦 法:
修正高雄市政府公報發行作業要點第6.7點
一、為發行高雄市政府公報(以下簡稱公報),特訂定本要點。
二、公報採以全文資料登載於網際網路方式發行,除國定假日外,每週一、四各發
行一期。但情況特殊時,得加刊發行。
公報每年分為春、夏、秋、冬四季,並按序編列期別,每季終了附編索引。
三、刊登公報之公文,視同正式公文,除有特殊需要者外,不另行文。由各機關學
校自行於網站閱覽、列印。
四、公報文稿編輯分類如下:
(一)法規:
1、中央法規。
2、高雄市法規。
(二)政令。
(三)公告。
(四)公示送達。
(五)附錄。
(六)勘誤。
五、公報編輯除法令另有規定或專案簽准者外,以本府或所屬一級機關之公文稿為
限,其範圍如下:
(一)公(發)布法令或通函所屬機關學校或團體照辦事項。
(二)無機密性、時效性之通案或須轉行所屬機關學校或團體參考之一般文件。
(三)屬於法令解釋或答復請示事項。
六、刊登公報之稿件,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文稿之撰擬,應依行政院秘書處「文書處理手冊」之規定辦理。
(二)刊登公報之文稿,原承辦機關承辦人員應至本府行政暨國際處所規劃之「高雄
市政府電子公報資訊系統」登打相關內容,並於列印陳核後,送本府行政暨國際處
審核。
(三)本府各一級機關及其所屬之機關、學校刊登公報之原稿,應加掛各該一級機關
之發文字號。
格式製作後上傳,如容量超過pdf及doc送刊公報文稿之附件或附表格式一律採)四
(2MB者,得由原承辦機關於文內註明「附件(表)逕洽業務單位查閱」字樣。
(五)文稿刊登公報後,原承辦機關承辦人員應詳加審閱,如認有不符或誤漏時,應
另函更正勘誤後登載公報。
(六)各機關所送繕發之文稿,若以刊登公報為宜者,本府行政暨國際處得經知會原
承辦機關後改刊公報。
(七)遇有緊急特殊情況須加刊發行時,各機關應於當日下午三時前將已完成登打之
相關文件,並於列印陳核後,送請本府行政暨國際處審核。
七、經選定刊登公報之文稿,文句應力求簡化,如有贅字(句)、錯(別)字、表
冊空格或其他明顯之錯誤,得經本府行政暨國際處洽詢原承辦機關確認後逕予修
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