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 明:
修正高雄市政府績優基層人員選拔表揚實施要點第5.7.8點
辦 法:
修正高雄市政府績優基層人員選拔表揚實施要點第5.7.8點
一、為選拔本府績優基層人員,予以公開表揚,以激勵士氣,提高組織認同感,發
揮工作潛能,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選拔對象為下列本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基層人員:
(一)職工:工友、技工、駕駛、清潔隊員、測量助理及其他相當職務人員。
(二)臨時人員:業務助理、約用人員、僱用工程員、公有公共停車場服務員
及其他符合不定期契約人員。
三、選拔表揚名額,每年以職工三十五名,臨時人員十五名為原則。
四、參加選拔之基層人員,應符合下列要件:
(一)最近三年內未依本要點表揚。
(二)最近三年內未受刑事處分或行政懲處。
(三)最近三年內年終考核符合下列規定:
1.職工:二年甲等一年乙等以上。
2.臨時人員:二年八十分,一年七十分以上。
(四)有下列各款具體事蹟之一:
1.忠於職守,積極工作,成績顯著。
2.遵守紀律,廉潔奉公,足為模範。
3.行為及工作上有優良表現,服務態度優良。
4.對本職業務,能針對時弊,提出興革建議,經採行確具成效。
5.對上級交付之重要工作,能克服困難,圓滿達成任務。
6.搶救重大災害或消弭重大意外事故,奮不顧身,處置得宜,對維護生命、財產有
重大貢獻。
7.其他特殊優良事蹟,足為表率。
五、本府辦理績優基層人員選拔表揚之程序如下:
(一)各機關學校推薦績優基層人員應經考核委員會及考績委員會審議通過,並檢
附遴薦表(如附表)送各該一級機關評審遴薦。
(二)各一級機關薦送人數在二名以上者,應排列優先順序,於每年依規定時限函
報本府行政暨國際處。
(三)績優基層人員之評選由本府行政暨國際處初核,並提送本府評審小組審議
後,簽陳市長核定。
前項第三款之評審小組審議時,得邀請機關產業工會或職工代表列席表達意
見。
第一項第三款之評審小組置委員八人,由本府副秘書長一人擔任召集人、餘由行政
暨國際處、政風處、法制局、勞工局等機關主任秘書,及三位具勞動專業領域之專
家學者組成。機關代表之委員職務出缺時,由該機關指定簡任官或主管層級人員遞
補。
六、經核定當選本府績優基層人員者,頒發每人獎狀(牌、座)、獎金一萬元,給
予公假五日,並刊登本府公報,以資鼓勵。
前項公假應於當年度請畢。
七、各遴薦機關對所遴薦人員,於當選前,如發現有不良事蹟或重大過失時,應函
報本府行政暨國際處取消遴薦;於當選後始發現者,則撤銷其當選資格,並由遴薦
機關追繳已領受之獎狀(牌、座)及獎金,尚未實施之公假不予實施。
八、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府行政暨國際處預算相關科目項下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