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考評本府所屬各機關(構)(以下簡稱各機關)檔案管理作業,特
訂定本要點。
二、各一級機關及區公所檔案管理之考評,由本府行政暨國際處(以
下簡稱行政暨國際處)辦理;二級機關檔案管理之考評,由直屬
一級機關辦理。
各機關應依機關檔案管理考評作業指引及機關檔案管理評鑑
表辦理考評及受評作業。
三、行政暨國際處為辦理各一級機關及區公所檔案管理之考評,應訂
定年度考評計畫;其內容包括受評之對象、項目、流程、評分標
準及複檢等事項。
前項受評對象每年應至少十個機關,並以每六年為一週期。
四、行政暨國際處應於每年五月及十一月辦理各一級機關及區公所檔
案管理考評。
五、各機關檔案管理之考評範圍如下:
(一)檔案點收。
(二)檔案立案編目。
(三)檔案保存與維護。
(四)檔案鑑定與清理。
(五)檔案檢調與應用。
(六)機密檔案管理。
(七)文書檔案資訊化。
(八)對所屬(轄)機關考評與輔導。
六、各機關檔案管理之考評等第及評分級距如下:
(一)優等:評分九十分以上者。
(二)甲等:評分八十分以上,未滿九十分者。
(三)乙等:評分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者。
(四)丙等:評分六十分以上,未滿七十分者。
(五)丁等:評分未滿六十分者。
前項評分結果未滿七十分者,受評機關應持續辦理改善作業
,並自考評結果公布一年後擇期接受複檢。
七、行政暨國際處對於第四點之考評結果,得提市政會議報告。
八、行政暨國際處為辦理各一級機關及區公所檔案管理之考評,得組
成考評小組;其成員由行政暨國際處簽請市長核定之。
九、各機關得依考評結果,對於檔案管理之督導、主管及承辦人員予
以獎懲;其獎懲標準如下:
(一)優等:
1.督導及主管人員各嘉獎二次。
2.承辦人員記功一次。
(二)甲等:
1.督導及主管人員各嘉獎一次。
2.承辦人員嘉獎二次。
(三)乙等:
督導、主管及承辦人員不予獎懲。
依第六點第二項辦理複檢仍未滿七十分者,除有不可抗力因
素外,督導、主管及承辦人員應予懲處;其獎懲標準如下:
(一)丙等:
督導、主管及承辦人員各申誡一次。
(二)丁等:
督導、主管及承辦人員各申誡二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