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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檔案管理考評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01 月 18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12 月 08 日
發文字號: 高市府行國文字第11130914200號函
法規體系: 行政暨國際處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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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考評本府所屬各機關(構)(以下簡稱各機關)檔案管理作業,特
    訂定本要點。
二、各一級機關及區公所檔案管理之考評,由本府行政暨國際處(以
    下簡稱行政暨國際處)辦理;二級機關檔案管理之考評,由直屬
    一級機關辦理。
        各機關應依機關檔案管理考評作業指引及機關檔案管理評鑑
    表辦理考評及受評作業。
三、行政暨國際處為辦理各一級機關及區公所檔案管理之考評,應訂
    定年度考評計畫;其內容包括受評之對象、項目、流程、評分標
    準及複檢等事項。
        前項受評對象每年應至少十個機關,並以每六年為一週期。
四、行政暨國際處應於每年五月及十一月辦理各一級機關及區公所檔
    案管理考評。
五、各機關檔案管理之考評範圍如下:
    (一)檔案點收。
    (二)檔案立案編目。
    (三)檔案保存與維護。
    (四)檔案鑑定與清理。
    (五)檔案檢調與應用。
    (六)機密檔案管理。
    (七)文書檔案資訊化。
    (八)對所屬(轄)機關考評與輔導。
六、各機關檔案管理之考評等第及評分級距如下:
    (一)優等:評分九十分以上者。
    (二)甲等:評分八十分以上,未滿九十分者。
    (三)乙等:評分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者。
    (四)丙等:評分六十分以上,未滿七十分者。
    (五)丁等:評分未滿六十分者。
        前項評分結果未滿七十分者,受評機關應持續辦理改善作業
    ,並自考評結果公布一年後擇期接受複檢。
七、行政暨國際處對於第四點之考評結果,得提市政會議報告。
八、行政暨國際處為辦理各一級機關及區公所檔案管理之考評,得組
    成考評小組;其成員由行政暨國際處簽請市長核定之。
九、各機關得依考評結果,對於檔案管理之督導、主管及承辦人員予
    以獎懲;其獎懲標準如下:
    (一)優等:
      1.督導及主管人員各嘉獎二次。
      2.承辦人員記功一次。
    (二)甲等:
      1.督導及主管人員各嘉獎一次。
      2.承辦人員嘉獎二次。
    (三)乙等:
        督導、主管及承辦人員不予獎懲。
        依第六點第二項辦理複檢仍未滿七十分者,除有不可抗力因
    素外,督導、主管及承辦人員應予懲處;其獎懲標準如下:
    (一)丙等:
        督導、主管及承辦人員各申誡一次。
    (二)丁等:
        督導、主管及承辦人員各申誡二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