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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高雄市公園埋設地下物或架設地上物使用費及保證金收費標準
公發布日: 民國 107 年 09 月 06 日
發文字號: 高市府工養字第10775095800號 令
法規體系: 工務局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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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標準依高雄市公園管理自治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標準使用費之計算,依埋設地下物或架設地上物之垂直投影面積乘以
公園所在之行政區平均公告地價百分之五,並按年度計收;未滿一年者,按月計
收;未滿一月者,以一個月計。
前項垂直投影面積以設施或管線最外緣計算,並包括設施及管線間距。
本標準保證金之計算,依申請埋設地下物或架設地上物工程費用乘以百分之十。

第三條  申請人申請許可埋設地下物或架設地上物,經管理機關許可後,應於通
知之期限內,一併繳納申請年度使用費及保證金,始得施工。

第四條  申請人按設計圖說及許可內容施工,於施工完成且無待解決事項後,得
申請無息退還保證金。

第五條  公園內地上物或地下物之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應於每年一月底前繳納當
年度使用費。

第六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