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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高雄市兵役處補助義務役役男身心障礙退伍(役)輔具購置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7 年 09 月 2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12 月 30 日
發文字號: 高市兵役軍字第10971568100號函
法規體系: 民政局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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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有效配置資源及加強補助案件經費支用之考核管制,俾提升補助業務
效益,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補助對象以具有本府社會局核定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且設
籍本市之義務役役男身心障礙退伍(役)軍人並符合榮家安置就養條件者為
限。

三、本要點補助金額,每項最高以新臺幣貳萬元為限,且額度不得超過本府
社會局最高補助額。
    前項補助應先經本府社會局依「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辦法」核准
補助費用後,其不足之款項再由本市兵役處(以下簡稱本處)向內政部役政
署申請補助後仍不足者,始得申請本處補助。


四、申請應備文件程序:
 (一)申請書。
 (二)本府社會局核發輔助器具補助請款通知書影本。
 (三)購置輔助器具發票或收據影本。
 (四)其他應檢具之相關證明文件。
申請文件有欠缺,得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資格不符規定者,不予補助。


五、經費請撥應備文件:
(一)領據。
 (二)實支經費總額及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之明細表。
 (三)符合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之原始憑證。
(四)申請人之金融機構存摺影本。

六、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處得撤銷或廢止原核准補助之部分或全
部,並以書面行政處分追繳其金額:
(一)申請文件不實。
(二)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確資料申請或領取補助。
前項情形,本處予以糾正,限期追回外,並於二年內停止其申請補助之資
格。

七、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處編列年度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