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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運動發展局陽明網球中心使用管理須知
公發布日: 民國 107 年 09 月 26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02 月 11 日
發文字號: 高市運設字第1093013410C號函
法規體系: 運動發展局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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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推展全民體育活動,加強陽明網球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使用管理,並依高
雄市政府運動發展局運動場地使用管理規則(以下簡稱場地使用管理規則)第二十五
條規定訂定本須知。

二、本中心採開放式管理,民眾均可依本須知申請登記使用。
三、本中心場地區分如下:
(一)中央球場:為國際級或國家級等同等級比賽使用或向高雄市政府運動發展局
(以下簡稱本局)申請核准之高雄市籍現役國家代表隊選手或世界排名(ATP、WTA)一
百名內職業選手之訓練,由本局調配使用。
(二)第二球場:開放供一般比賽或由本中心調配使用。
(三)第三至第十三號球場:採月租掛牌及臨時掛牌使用制。

四、本中心開放時間:
(一)星期二至星期五:
1.早場:上午八時至十一時三十分。
2.午夜場:下午一時三十分至夜間九時。
(二)星期六與星期日:
1.早場:上午八時至十時。
2.午夜場:下午兩時至夜間八時。
(三)實際開放時間得視天候及場地情況彈性調整。

五、本中心一般使用手續規定如下:

  1. (一)月租資格皆以月計,不論始日,皆以當月計,不得跨月。
  2. (二)請月租者,應檢附二張一吋半身照片及身份證明文件正反面影印
  3. 本。


六、本中心依場地使用管理規則收費,並依下列事項辦理:

  1.   (一)每一球友應於登記時一次繳清場地使用費,中途不得退費。
  2. (二)月租者,得於二十五日後預繳下一個月,或於當月五日前第一次使
  3. 用時繳交。

七、本中心掛牌規定如下:
(一)球友掛牌須親自到場,因故不克下場打球時,不得私自轉讓,應由現場候補球
友中依序遞補。

(二)本中心謝絕電話預約掛牌、委託掛牌、轉讓非本中心之球友並禁止未掛牌進場
使用。

(三)球友不得擅入櫃檯內掛牌,一節三十分鐘時間未到,不得先下場為次節掛牌,
更不得利用任何機會繼續佔用場地。

(四)如球場臨時空出,進場打球之球友名牌,應隨同掛於該時段內,不得異議。

八、申請使用本中心舉辦活動、比賽及訓練者,應依場地使用管理規則辦理。

九、場地布置者,應先經本局同意外,並配合下列規定,始得進場為之:
(一)完成繳納相關費用。
(二)原有固定設備不得擅自變更,並須採取保護措施;如有損毀、滅(遺)失者,應
負回復原狀或金錢賠償之責。

(三)活動結束時,除經本局同意外應於當日回復原狀。違反者,本局得自行拆除並
請求申請者償還相關費用;申請者自不得就其損失要求任何賠償。


十、使用本中心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 每一球友使用球場以同一球場每人三十分鐘為限,每面球場得四人使用之(
為顧及球友安全每面使用球數以六粒球為限),由球友依序登記使用不得連續占用。

(二) 球友須穿著整齊網球運動服裝,著軟底網球鞋進場打球,違者不得入場。
(三) 嚴禁烤肉、炊事、施放煙火、聚賭、玩遙控飛機及其他違法、危險或妨礙他人
活動之行為。

(四) 嚴禁攜帶寵物進入。但協助身心障礙者之導盲犬、導聾犬及肢體輔助犬不在此限。
(五) 嚴禁抽菸、喝酒、嚼食口香糖或檳榔、飲食(不含礦泉水)、亂丟垃圾,以維
護環境清潔,本場之設施應愛惜使用,如有損壞應照價賠償。

(六) 未經本局核准,不得於本中心進行教學。
(七) 為防止破壞場地,嚴禁在場地地面噴畫任何標誌或打釘、打樁,教學時所使用
之球車,須為軟式橡膠材質或充氣式輪胎,方可入場使用。



十一、有下列情形者,本局有權停止使用,申請者不得異議:
(一)活動項目違反政府法令規定或公序良俗,經有關單位制止者。
(二)配合政府政策使用或其他重大特殊用途。
(三)活動項目變更或將場地設備私自轉讓使用者。
(四)經本局認定不符合原申請使用者。

十二、使用期間如有違反本須知或不遵守管理人員之指導或勸告者,得隨時停止其
使用,必要時將報請警察機關協助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