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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高雄市自辦市地重劃審查收費標準
公發布日: 民國 107 年 11 月 19 日
發文字號: 高市府地發字第10771526200號 令
法規體系: 地政局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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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收取自行辦理市地重劃(以下簡稱自辦市地重劃)案各項規費,並依規
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本標準。

第二條  本標準之主管機關為本府地政局。

第三條  申請自辦市地重劃,應依附表規定繳納各項費用。
主管機關於受理附表所列各項申請後,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於十五日內繳納前項費
用;屆期未繳納者,駁回其申請。

第四條  依本標準所繳納之費用,除有誤繳或溢繳情形,得依規費法相關規定退
還者外,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請退費。

第五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