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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事務勞力替代措施推動方案
公發布日: 民國 107 年 12 月 17 日
發文字號: 高市府行國職字第10730973700號 函
法規體系: 行政暨國際處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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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修正高雄市政府事務勞力替代措施推動方案第3.6.7點
辦法:
修正高雄市政府事務勞力替代措施推動方案第3.6.7點

 

 

壹、總則
一、為落實本府員額精簡政策,發揮人力效能,提高工作效率,特訂定本方案。

二、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以下簡稱各機關學校)事務性工作,應改採替代措施,以精簡
人力。

三、本方案規範對象為各機關學校之下列人員:
 (一)適用工友管理要點之非生產性普通工友(以下簡稱工友)及技術工友(含駕駛,以
下簡稱技工)。
(二)高雄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臨時人員進用及運用要點所稱之臨時人員。

四、各機關學校對於前點人員工作情形之考核,除每半年至少辦理平時考核一次外,並於
年終辦理年終考核。
平時考核及獎懲標準由各機關學校自行訂定。
年終考核應以平常考核為依據,分甲、乙、丙三等,各等分數如下:
(一)甲等:八十分以上。
(二)乙等: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
(三)丙等:未滿七十分。
    臨時人員年終考核列丙等者,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五款規定終止勞動契約。

貳、工友及技工
五、各機關學校適用工友管理要點之工友及技工,依下列基準及其業務需要,彈性分配
工友、技工預算員額數:
(一)各機關工友依下列規定分段計算,餘數不予列計:
   1.職員在二十人以下者,得配置工友兩人。
      2.職員在二十一人至六十人者,每二十人得增加配置工友一人。
      3.職員在六十一人至一百六十人者,每二十五人得增加配置工友一
        人。
      4.職員在一百六十一人以上者,每三十人得增加配置工友一人。
(二)各機關技工(含駕駛)得按實際需要從嚴核定,最多不得超過工友人數二分之
一。但本府副秘書長以上及一級機關首長之駕駛不列入技工人數計算。
(三)各學校工友員額設置基準,依各級公立學校工友設置基準規定辦理。
前項之工友及技工如屬超額,應出缺不補;如非超額,其缺額進用應由本機關學校工
友及技工轉化或由其他機關學校移撥。

六、各機關學校非超額工友及技工缺額進用,不得以新僱方式辦理。但各機關學校位
於偏鄉地區者,得在預算員額內,專案簽報市府核准,提請本府所屬各機關(構)學
校組織員額評審小組審議通過後,進用全國各公務機關學校現職工友及技工。
依前項但書規定進用者,各機關學校應稟持公平、公正及公開方式辦理甄選僱用,並
應管控員額,不得移撥或轉化至其他各機關學校。

七、有意願提早離退之超額工友及技工,得依中央各機關學校工友員額管理作業要點
第五點規定,鼓勵優惠退離。

八、 各機關學校超額之技工依本方案轉僱為工友者,其原支技工工餉及專業加給予
以維持;其年終考核並得在原支技工餉級內晉支至年功餉最高級。

九、各機關應管控缺(超)額之工友及技工;學校部分由教育局列管。    
                   本府為辦理工友及技工轉僱,得定期調查各機關缺(超)額情形,並於彙整
後通報各機關。


參、臨時人員
十、 各機關學校臨時人員之進用及運用,應依高雄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臨時人
員進用及運用要點相關規定,辦理審核後進用。

十一、第三點之人員除由各機關學校依第四點規定辦理考核作業及定期檢討人力執
行成效外,其有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或第十二條各款規定情形時,並得終止勞動契
約。

肆、獎懲及經費
十二、本府每年公布檢討各機關學校超額工友、技工及臨時人員之精簡執行成效。

 

十三、各機關學校推動本方案成績優異者,按精簡人員數額,依序取前五
名,由所屬各機關學校核實辦理敘獎。

十四、本方案由各機關學校職工管理單位主辦,實際精簡之員額,應配合機
關學校年度預算覈實予以減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