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說明:
修正1高雄市高級中等學校學習輔導實施要點
- 辦法:
- 修正1高雄市高級中等學校學習輔導實施要點
一、 高雄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協助高雄市高級中等學 校(以下簡稱學校)提升學生學習興趣,增進學習效能,並輔
導善用假期充實生活多元知能,開展國際文化交流視野,培養
自主學習精神,落實終身學習理念,特訂定高雄市高級中等學 校學習輔導實施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 學校因應學生學習差異,貫徹因材施教之教育理念,得辦理學
習輔導。其實施項目及內容如下:
(一) 課業輔導:係針對學生多元學習及課程加深加廣之需求,以現有完備課程內容實施。
(二) 補救教學:係針對學習困難、學業低成就學生進行短期、階段性、小班制教學。
(三) 學藝活動:係針對學生充實其生活多元知能(含藝術文化、國
際教育、鄉土教育、科學探索、體育休閒、童軍團康、校外參訪及其他教育學習活動等)。
(四) 留校自習:係學校提供場地供學生自修閱讀。
(五) 其他經本局或學校核定之學習輔導活動。
三、 學習輔導活動辦理原則規定如下:
(一) 各校應依據課程綱要結合各科教學研究會,審慎規劃設計課程內容並鼓勵教師自編教材。
(二) 教學方式力求適性化、生活化及多元化並考量教學資源整合得採跨校、跨科方式實施。
(三) 各項學習輔導活動由學生自由參加,不得強迫、不得教授新課程,以維護學生權益。
(四) 學習輔導活動需收費者,應事先取得家長同意書。
(五) 學生參加學習輔導活動表現不列入學期成績計算,出缺勤管理由各校規範。
(六) 課業輔導及學藝活動,每班學生以各該學年度市立高中職核定班級人數百分之八十為原則;其計算結果遇小數點時,採
無條件捨去法取整數計算。
(七) 學生留校自習期間,各校應遵守不收費、不上課及不考試之規定,並安排輔導工作人員維護秩序。
四、 學習輔導實施時間規定如下:
(一) 課業輔導:
1. 學期中:應於週一至週五正式課程後實施。課業輔導實施節數每週不得超過五節。
2. 寒暑假期間:寒假期間不得超過四十節,暑假期間不得超過一百二十節。
(二) 補救教學:
1. 學期中:以正式課程實施外時間辦理為原則,每週最多以九節為限。
2. 寒暑假期間:寒假期間不得超過二十節,暑假不得超過六十節。
(三) 學藝活動:
1. 實施時間以例假日、寒暑假期間為原則。
2. 依活動性質、目的及實際授課節數核實規劃。
(四) 留校自習:
1. 學期中:週一至週五以開放至晚上九時三十分為原則,例假日以開放至下午六時為原則。
2. 寒暑假期間:由各校自訂。
五、 經費收支處理原則規定如下:
(一) 各項學習輔導活動之收支,應納入預算辦理,如有結餘,應依相關規定辦理退還。
(二) 收費方式:
1. 收費以自給自足為原則。
2. 應依實際上課節數收費,按學期或分期收費並開立收據。
3. 各項學習輔導(不含留校自習)收費基準,以「教師輔導鐘點費基準×節數÷零點八÷各該學年度市立高中職核定班級人
數百分之八十」之公式計算之;其計算結果遇小數點時,採無條件捨去法取整數計算。
4. 低收入戶學生持有證明者全免;公費生、原住民及身心障礙
學生應減免二分之一;清寒或特殊際遇學生由各校視狀況減免之。因減免不足之費用得由學校相關經費支付。
(三) 支用方式:
1. 教師鐘點費:佔總額百分之八十為原則,優先支付教師鐘點費;其支給規定以實際授課節數核實發給。
2. 行政業務費:佔總額百分之二十為原則,包括郵電材料、文
具紙張、印刷費、水電費、教學設備、學生獎勵、學習評量相關費用及加班費等。
3. 課業輔導、補救教學、學藝活動之教師授課鐘點費每節最高
新臺幣六百六十元。
4. 教師擔任各項學習輔導之鐘點費,不得併入兼代課鐘點計算。
5. 加班費之支領對象為行政員工暨導師,其支領基準如下:
(1) 主任、組長每月支領加班費不得高於本身主管加給的二分之一;導師得比照組長發給。
(2) 職員、工友每月支領加班費不得高於最低組長主管加給的
二分之一。
6. 如參加人數較少,收費不敷支出時,由學校開會共同研商,以學校相關經費支付或酌予降低各項支出基準。
(四) 經費實報實銷,使用方式由學習輔導委員會本於權責議決後使用,提報於校務會議報告;並隨會計報表公告於校內明顯
處,會計報表留校備查。
六、 學校應安排適當教師進行學習輔導活動。在校內資源不足情況 下,得利用社會資源,聘請具有特殊專長、才藝之家長、社會
人士協助,以提高學習效果。
前項人員鐘點費支給得比照講座鐘點費支給表辦理。
七、 學校辦理課業輔導、補救教學及學藝活動,學生因故無法參加, 其退費以實際上課節數依比率辦理退費。
八、 學校應依據本要點訂定實施計畫留校備查。
九、 本局對學校實施各項學習輔導活動工作,辦理定期或不定期訪 視導,並據以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