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辦理本市攤販臨時集中場(以下簡稱攤集場)之營運評比,特訂定
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本府經濟發展局。
三、攤集場已成立管理組織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得參與營運評比:
(一)經本市議會同意設置。
(二)本府規劃設置。
(三)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置。
(四)五年內曾獲政府機關獎勵或補助。
四、攤集場之營運評比,由主管機關視年度預算公告辦理。
前項公告應於評比開始前一個月為之;其公告事項應包括評比之
時間、項目、獎勵措施及其他有關事項。
五、攤集場營運評比之項目及配分如下:
(一)組織運作:百分之十。
(二)營運管理:百分之二十。
(三)環境衛生:百分之二十。
(四)公共設施維護改善必要性:百分之三十。
(五)自行負擔修繕費用比例:百分之十。
(六)其他:百分之十。
六、主管機關為辦理攤集場之營運評比,得邀集本府工務局、消防局、環
保局、衛生局等機關及本市攤販協會代表組成評比小組。
七、評比前五名且成績達八十分以上者,主管機關得補助改善其公共設施
,並依評比結果為下列序位之決定:
(一)第一序位。
(二)第二序位。
(三)第三序位。
(四)第四序位。
(五)第五序位。
前項補助金額,由主管機關配合市政整體發展及政策需要,於年
度預算內調整之。
八、攤集場獲准補助者,得提出公共設施改善計畫並檢附公共設施所在土
地所有權人或管理人之使用同意證明文件,報經主管機關核定並統一
辦理改善工程之採購及核銷。但攤集場願自行辦理改善工程者,得經
主管機關核定由攤集場依政府採購法之規定自行辦理,並於獲准補助
額度內,以實際發生數額檢據核銷。
前項採購賸餘款,主管機關得於年度內就同一採購案於補助額度
內辦理追加採購。但不得辦理專案保留。
九、攤集場連續二年獲准補助者,不得參與次一年度之營運評比。
攤集場獲准補助後,因可歸責於該攤集場之事由致無法施作改善
工程者,該攤集場於二年內不得參與營運評比。
十、本要點所需經費,由主管機關編列年度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