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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高雄市國民小學學生獎懲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8 年 05 月 20 日
發文字號: 高市教小字第10833362600號 函
法規體系: 教育局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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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修正1高雄市國民小學學生獎懲實施要點
辦法:
修正1高雄市國民小學學生獎懲實施要點

一、為獎勵高雄市國民小學學生優異表現及輔導其改過遷善,特依國民教育法第二
十條之一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獎懲作用意在鼓勵或糾正學生行為,培養學生優良品德,其實施應把握下列原
則:
(一)以獎勵及積極輔導方式導正學生行為。
(二)以公開獎勵方式作為學習楷模。
(三)視學生個別差異,予以適當懲罰。

三、學校辦理學生獎懲時,應力求審慎客觀,公正合理處理,並參酌下列因素,以
為獎懲輕重之標準:
(一)年級之高低。
(二)身心之狀況。
(三)行為動機與目的。
(四)家庭之因素。
(五)平日之表現。
(六)犯規之次數。
(七)犯規行為後之具體表現(如態度、行動)。
(八)其他特殊因素。

四、學校處理學生獎懲事項時,應事先知會該生導師。若屬學生違規行為,宜由導
師先予妥適處理。

五、學校應訂定學生獎懲要點、學生獎懲委員會(以下簡稱獎懲會)組織章程、獎
懲標準及運作方式等規定,並提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六、獎懲會應置委員七至十三人,單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任期一年,均為無
給職,其組成方式如下:
(一)行政代表三至四人,其中業務相關人員為當然委員。
(二)教師代表二至四人。
(三)家長會代表一至三人。
(四)學生代表一至二人。
前項學生代表擔任委員時,應先取得其家長或監護人之同意。

七、獎懲會由業務相關人員擔任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

八、獎懲會開會時,應有委員三分之二以上親自出席,始得開會。獎懲之決定應經
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始得決議。
開會時,如涉及委員利害關係之議案時,該委員應行迴避之。
獎懲會審議事件之評議及再議過程、個別委員意見、受獎懲學生及其家長、監護人
或其他關係人之隱私及其個人意見,均應保密。

九、學校對學生之獎勵與懲罰種類如下:
(一)獎勵:
1. 教師給予獎勵或學生集會時予以公開表揚。
2. 報請相關單位表揚。
3. 依各校自行訂定之獎勵措施為其他特別獎勵。

(二)懲罰與輔導:依據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辦理。

十、獎懲會審議學生違規事件時,應秉公正及不公開原則,瞭解事實經過,並應給
予學生及其家長、監護人或其他關係人陳述意見及列席說明之機會。十一、全校教
職員工對學生獎懲事件均有提供相關資料之權利與義務,俾利學校依一定程序辦理
獎懲事宜。十二、獎懲會為獎懲決議後,應做成決定書(格式如附件),記載事由、
結果及獎懲依據,並通知學生及其家長或監護人,必要時並得要求家長或監護人配
合輔導。
前項決定書應經校長核定後執行,校長認為決定不妥時,得退回再議;若仍維持原
議,校長得逕為核定。

十三、學校對學生違規事件處分後,應持續追蹤輔導,以協助學生改過遷善。

十四、學生對學校有關其個人之獎懲,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權益者,得由學生或
其家長、監護人或受託代理人以書面向學校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申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