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村里節電大車拼方案獎勵金支用原則
公發布日: 民國 108 年 05 月 21 日
發文字號: 高市府經公字第10832531100號 函
法規體系: 經濟發展局
圖表附件:
法規功能按鈕區
說明:
訂定高雄市政府村里節電大車拼方案獎勵金支用原則
辦法:
訂定高雄市政府村里節電大車拼方案獎勵金支用原則

一、為規範村里節電大車拼方案本府獲獎單位獎勵金(以下簡稱獎勵金)之支用事
宜,並依村里節電大車拼評比及獎勵作業要點第七點第三款規定訂定本原則。

二、本原則所定事項之權責劃分如下:
(一)本府經濟發展局(以下簡稱經發局):辦理獎勵金與發放行政作業費用之歲入預
算編製、向經濟部請撥款及賸餘款繳回事宜。
(二)本府民政局(以下簡稱民政局):督導區公所執行獎勵金事宜。
(三)本市各區公所(以下簡稱區公所):辦理獎勵金之歲出預算編製、請款、執行計
畫核定、匯整執行情形及核銷事宜。

三、獎勵金發放對象為村里節電大車拼方案獲獎之里。
前項獲獎之里,應由所屬區公所檢附獎勵金預算用途規劃說明資料,並經經發局彙
整後向經濟部請款,並副知民政局。

四、獎勵金不得作為設備及投資等資本門支出,並以下列支用項目為限:
(一)辦理轄內里民參與節能教育推廣參訪活動。
(二)辦理轄內社區節電改善及推廣。

五、獲獎之里應由里辦公處於獎勵金額度內,擬具獎勵金執行計畫,報請區公所核
定後執行之。區公所應彙整每季獎勵金執行情形,函報民政局備查。

六、區公所應於預算年度結束前完成獎勵金之支用,並檢具經費結算明細表(如附
表)向經發局辦理結案;如有結餘款項,應函報經發局辦理繳回經濟部。

七、推動村里節電有功之相關人員得予敘獎,最高以每人嘉獎二次為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