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加強本府及所屬機關(下稱本府各機關)新聞之聯繫與溝通,建立正確之新聞
訊息發布管道及確保內容正確,以達政策措施宣導、適時化解施政疑慮,促進政府
與輿論民意之雙向交流,並落實新聞發布透明化之目標,以利各項市政工作推展,
特訂定本作業規定。
二、代表本府之發言人如下:
(一)本府發言人為本府新聞局局長。
(二)本府各副市長就各自權管之業務範圍為當然發言人。
(三)本府各機關均應指定熟悉機關全盤業務、充分了解本府政策及輿論動向,且
足以代表機關對外發言之人員擔任發言人。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本府發言人,承市長之命,代表本府對外發言:
(一)重大施政政策宣達。
(二)涉及數機關主管業務而適由市長對外回應之議題。
(三)涉及數機關間爭議之施政措施,而有釐清之必要。
(四)重大政策、措施或事件,引起媒體廣泛討論而有回應之必要。
(五)涉及數機關業務之新聞,經由相關機關組成之專案小組會議或洽商決定之重
要事項。
(六)其他市長指定事項。
四、本府新聞局應辦理新聞之發布及聯繫事宜如下:
(一)市長主持之會議,包括市政會議、會報以及各業務單位向市長提出之工作簡
報之新聞發布;市長出席之活動、市長重要談話及指示事項新聞發布。
(二)重大施政政策之宣達或議題釐清。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未涉府級議題者,由本府各機關發言人承機關首長之命,代
表本機關對外發言。但其可能與府級議題相關者,應先會辦本府新聞局研議後為
之:
(一)本府各機關施政計畫與重要措施之宣達。
(二)本府各機關政策執行成果與績效之發布。
(三)本府各機關影響市民切身權益之法令規劃及其他重要事項之宣達。
(四)本府各機關行政革新措施於實施前對民眾之預告。
(五)市民或媒體對本府各機關之建議、批評或輿論回應及釐清。
(六)本府各機關業務辦理之方法、程序及結果之宣達。
(七)本府各機關首長重要活動之新聞發布。
六、本府各機關應指定新聞聯繫人員,並應依下列規定辦理各機關新聞聯繫工作:
(一)適時探求民意及蒐集與本機關有關之輿論,彙整陳報本機關首長,作為決策
及業務主管部門推動工作之參考。
(二)切實掌握各類型媒體報導之新聞資訊及輿論方向,提供本機關首長作為因應
之參考。
(三)加強與各媒體之聯繫與溝通,並適時提供適切服務及資訊。
(四)辦理新聞稿發布事宜。
七、本府各機關對於主管經常性業務得視業務階段之進度與特性,自行撰寫新聞
稿,發布新聞或召開記者會。
八、本府各機關業務單位應積極提供可資發布之新聞資料,送交機關發言人發布。
九、本府各機關得定期舉辦記者會,由首長或相關業務負責人出席報告,並答復記
者提問。但重大政策性議題應簽報市長親自主持。
十、本府各機關召開記者會時,應主動發布新聞稿或備妥詳實書面資料。
十一、本府各機關發布之新聞資料,應上傳至本府網站「市政新聞」專區,供媒體
及民眾瀏覽查詢。
十二、本府各機關遇有下列重大事件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新聞及媒體宣傳:
(一)重大天然災害:如颱風、土石流、豪雨等,應由防災主管機關於事前掌握防
災時效,主動發布新聞,對外說明預測災害之強度、範圍、民眾應注意事項;必要
時,洽請本府新聞局協助,進行新聞、電台、跑馬燈等相關宣導。
(二)重大民生事件:如遇緊急停水、停電、流行病擴散等重大民生事件,影響人
數及範圍廣大者,主管機關應主動陳報府級督導長官確認是否召開記者會,並通知
本府新聞局協助記者會及新聞發布等相關事宜。
(三)重大意外事故:如交通、捷運、火災、學生校園及教學安全、集體食物中毒
等,影響人次及範圍擴大之情節重大者,主管機關應主動陳報府級督導長官確認是
否召開記者會,並主動通知本府新聞局共同協助記者會及新聞發布等相關事宜。
十三、本府新聞局得視需要,協助主管機關擇定本府各機關可利用之場所或辦公地
點就地成立重大事件之新聞中心並成立工作小組;工作小組由主管機關及本府新聞
局共同指派代表組成,以確保對外資訊之正確性。
十四、本府各機關應隨時瞭解掌握主管機關業務之媒體報導,如遇負面或有必要對
外說明之報導,應主動向媒體回應。
十五、本府各機關遇重大負面新聞或具有延展擴大可能之重大爭議事件,應立即通
報市長及本府發言人,俾瞭解全盤經過和因應措施,以利對外統一發言。
十六、本府新聞局每日蒐集輿情提供本府各機關參考,涉及本府各機關主管業務
者,本府各機關應主動發布澄清說明;涉及市長、府級或市長授權相關議題者,統
一由本府發言人回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