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促進道路挖掘整合,減少重複刨鋪,並依市區道路條例第二十七條第
六項規定,設置高雄市道路挖掘管理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以規範本基金之收
支、管理及運用,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第二條 本基金為特別收入基金,以本府工務局為主管機關。
第三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依高雄市道路挖掘管理自治條例所收取之道路挖補費及道路修復費。
二、依預算程序撥充之款項收入。
三、中央補助之收入。
四、捐贈之收入。
五、本基金孳息之收入。
六、其他收入。
第四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道路之管理維護費用。
二、道路挖掘行政管理費用。
三、道路管線圖資管理費用。
四、其他有關之支出。
第五條 為審議及監督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應設高雄市道路挖掘管理基
金管理會;其組成及運作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第六條 本基金應於市庫代理銀行設立專戶存款,並納入市庫集中支付。
第七條 本基金有關預算之編製及執行、決算之編造與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預
算法、會計法、決算法、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八條 本基金結束時應辦理結算,其餘存權益應循預算程序解繳市庫。
第九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