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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經濟發展局辦理民有零售市場營運評比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11 月 17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高市府經市字第11330977700號函
法規體系: 經濟發展局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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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辦理本市民有零售市場(以下簡稱市場)之營運評比,特訂定本要
    點。

二、依法申請核准設立之市場,得參與營運評比。
三、市場之營運評比,由本局視年度預算公告辦理。
        前項公告應於評比開始前一個月為之;其公告事項應包括評比之
    時間、組別、項目、獎勵措施及其他有關事項。

四、市場依下列標準區分為甲、乙二組,分別辦理評比:
  (一)甲組:實際營業攤(舖)位數達規劃總數三分之一以上者。
  (二)乙組:實際營業攤(舖)位數未達規劃總數三分之一者。
五、市場之營運評比項目及配分如下:
  (一)營運管理:百分之四十。
  (二)環境衛生:百分之二十五。
  (三)組織運作:百分之二十。
  (四)自行負擔修繕費用比例:百分之十。
  (五)其他:百分之五。
六、本局為辦理市場之營運評比,得邀集本府工務局、消防局、環保局、
    衛生局及本市民有市場零售攤販職業工會代表組成評比小組。

七、各組評比優良且成績達八十分以上者,本局得補助其改善公共設施。
        前項補助金額,由本局配合市政整體發展及政策需要,於年度預
    算額度內調整之。

八、市場符合前點規定,並經本局核准補助者,得檢具公共設施改善計畫
    ,報經本局核定並統一辦理改善工程之採購及核銷。但市場願自行辦
    理改善工程者,得經本局核定由市場依政府採購法之規定自行辦理,
    並於獲准補助額度內,以實際發生數額檢據核銷。

        前項採購賸餘款,本局得於年度內就同一市場於補助額度內辦理
    追加他項採購。但不得辦理專案保留。

九、市場連續二年獲准補助者,不得參與次一年度之營運評比。
十、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局編列年度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