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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對中央辦理計畫及預算考核結果獎懲原則
公發布日: 民國 102 年 03 月 13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08 月 21 日
發文字號: 高市府主公預字第10930759400號函
法規體系: 主計處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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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  明:
訂定高雄市政府對中央辦理計畫及預算考核結果獎懲原則

辦  法:
訂定高雄市政府對中央辦理計畫及預算考核結果獎懲原則
 

一、高雄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謀施政計畫執行效能與預算編製及執行情形之提
升,並增裕中央一般性補助款,特依中央對直轄市與縣(市)政府計畫及預算考核要
點(以下簡稱中央考核要點)第十一點規定訂定本原則。

二、獎懲範圍為中央考核要點第二點規定之社會福利、教育、基本設施及財政績效
與年度預算編製及執行四面向,但不包含各面向中以各地方政府為衡量指標,及屬
政策決定或非可歸責之考核項目。

三、獎懲標準如下:
(一)社會福利、教育面向:
1.考核成績超過八十分且排名為直轄市組前三名者,第一名嘉獎九次,第二名嘉獎
七次,第三名嘉獎五次。但考核成績超過九十分者,每超過一分增加嘉獎二次。
2.排名為直轄市組第四名以後者,不予獎勵。
3.考核成績未達八十分且排名為直轄市組最後一名者,申誡一次。
(二)基本設施、財政績效與年度預算編製及執行面向:
1.個別考核項目排名排名為直轄市組前三名者:成績超過八十分未逾九十分者,嘉
獎一次;超過九十分者,嘉獎二次。
2.個別考核項目成績未達八十分且排名為直轄市組最後一名者,申誡一次。
3.就總分加減分數之考核項目,獲得總分加分者,加分未滿一分者,嘉獎一次,加
分滿一分以上者,嘉獎二次;獲得總分減分且連續二年未見改善者,每減零點五分
申誡一次。
符合前項懲處標準之機關,得敘明不可歸責之不應懲處理由提出申復,由主計處彙
整簽報本府決定是否懲處。但申復以一次為限。


四、主計處每年度依中央對本府計畫與預算考核成績,按上開獎懲標準計算各主政
機關總獎懲額度陳報本府核定後,通知各主政機關在該獎懲額度內依貢獻度及努力
度辦理相關人員之獎懲,但每人獎勵額度最高以記功二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