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規範高雄市大型群聚活動安全管理自治條例(以下簡稱本自治條例)所定申
請案件之審查作業,特訂定本要點。
二、舉辦大型群聚活動之自然人、法人或其他設有管理人、代表人之團體有二人以
上者,應以協議書選定一人為主辦人。
三、本自治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之高空煙火,指煙火主體直徑在七點五公
分以上,其火藥作用時垂直方向射程在七十五公尺以上者。
四、本府消防局就其受理申請案件之安全審查,除應自行審查消防安全事項外,並
應於受理之日起二日內函請下列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協助審查,以為准駁之決定︰
(一)本府工務局︰建築物安全事項之審查。
(二)本府交通局︰交通維持管制安全事項之審查。
(三)本府警察局:治安維護安全事項之審查。
(四)本府衛生局:醫療救護及食品衛生安全事項之審查。
(五)本府環境保護局:噪音音量與時段管制、空氣污染防制及環境清潔等安全事
項之審查。
(六)本府社會局:有關兒童、身心障礙及行動不便者特殊安排之服務照顧等安全
事項之審查。
(七)其他安全管理事項之權責機關。
前項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七日內將審查意見函復本府消防局。
五、本府消防局受理申請案件後,應於受理申請案件時起十五日內(補正期間不予
計入)為准駁之決定,並以書面送達申請人。但案情繁雜或有特殊情形者,不在此
限。
六、本府消防局於稽查所發現之不符安全許可內容或違反法令之缺失,應記載於稽
查紀錄表內,並通知申請人立即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