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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教育局所屬各級學校超額職工移撥處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8 年 07 月 17 日
發文字號: 高市教秘字第10834899400號 函
法規體系: 教育局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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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修正1高雄市政府教育局所屬各級學校超額職工移撥處理要點全文
辦法:
修正1高雄市政府教育局所屬各級學校超額職工移撥處理要點全文

一、為安置本局所屬各級學校超額職工,解決缺額學校用人困難,特訂定本要點。

二、各校應於每學年度員額核定後,核實填列超額職工名冊及職工缺額表,再由本
局依據本要點統籌辦理超額職工移撥作業。

三、移撥原則規定如下:
(一)各校超額職工人數以編制技工、工友人數合併計算,如該校現有職工總人數
與編制員額數相同時,該校職工暫免列入移撥,惟缺額亦應相對控管。
(二)各校超額職工名單產生方式由各校視校務狀況,本權責檢討辦理,並填列積
分調查表(如附表一)函報本局。
(三)超額職工若為身心障礙者,以移撥後不影響原校身心障礙足額進用為原則,
倘因移撥身心障礙者致產生原校進用不足額之情形,應改列非身心障礙者為超額職
工。
(四)各校超額職工如曾接受本局超額移撥,為顧及當事人權益,得依當事人意願
六年內免再被移撥;惟超額職工倘於前次受超額移撥後六年內,自行參加其他學校
職工甄選辦理轉僱者,再被指定為超額職工時不受免再次超額移撥之保障。
(五)超額職工如已表達自願於當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前退休者,得由當事人切結
後,暫緩移撥。該員額仍應列入該校超額名單,報本局備查。但超額職工未於當年
度十二月三十一日退休,應於次年一月移撥至本局指定學校,不得拒絕。
(六)超額職工如於次年一月十六日屆齡退休者,得留用原校,免予移撥。
(七)各校超額職工如於延長病假期間及留職停薪期間無法配合移撥時,應檢具相
關佐證資料專案報本局核辦。

四、移撥順序規定如下:   
(一)超額職工移撥他校職缺時,以有意願者為優先;如有競合,以積分高者為優
先。
(二)無人自願移撥或轉僱時,由本局依下列方式辦理:
1、超額職工統一列冊,以各職工積分由高至低排序;積分相同者,先比較年資,
以年資較長者排序在前;續比較年齡,以年長者排序在前。
2、作業分三階段辦理,第一階段為同一行政區移撥;第二階段為鄰近行政區(如
附表二)移撥;第三階段為全市行政區移撥。
3、各階段移撥,由第一目排序在前者優先選擇移撥學校。
(三)各校超額職工移撥名單確定後,由本局函請缺額學校依規定辦理轉僱事宜。


五、各校遇有職工出缺時,除配合學年度職工職缺由本局統籌辦理移撥外,學期中
均由各出缺學校先行徵詢超額職工移撥意願;如無自願移撥者,應徵詢現有職工轉
僱意願;如仍無人自願轉僱者,由出缺學校函報本局申請移撥超額職工。

六、獎勵規定如下:
(一)超額職工主動配合本要點移撥作業,遇缺額學校徵詢時,自願移撥者,核予
記功一次,以資獎勵。
(二)超額職工配合本要點移撥作業,依限轉僱者,核予嘉獎二次,以資獎勵。
(三)超額職工移撥至新學校,當年考成未具考列乙等以下要件者,應考列甲等
(不列入學校考列甲等名額限制);依第三點第五款強制移撥者,不受本款應考列
甲等保障。

七、懲處規定如下:
(一)學校部分:
1、各校未依本局核定之員額分配表所列之超額職工人數,陳報超額職工名冊或短
報者,過失人員視情節輕重予以糾正或議處。
2、各相關人員未積極配合本要點移撥作業,衍生困擾者,視情節輕重予以糾正或
議處。
(二)超額職工部分:
    本局核定超額職工移撥缺額學校後,由缺額學校發給僱用通知書,並由原任學
校負責轉發,超額職工應於生效日次日起一個月內報到,無正當理由未向缺額學校
報到或拒絕移撥者,除強制移撥外,當年度考核成績不得列甲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