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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補助體感科技產業創業計畫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8 年 10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高市府經招字第10835327400號 函
法規體系: 經濟發展局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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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訂定高雄市政府補助體感科技產業創業計畫作業要點
辦法:
訂定高雄市政府補助體感科技產業創業計畫作業要點

一、為吸納體感新創廠商於本市群聚發展,打造本市體感科技產業創業生態系,以
完備體感科技產業之供給與需求,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創業計畫,指申請人以體感技術或服務之創意構想,進行技術研究
或市場開發,且其內容市場定位明確、具商業模式及有助申請人營運發展之計畫。

三、符合下列條件者,得申請本要點之補助:
(一)在我國設立登記之公司或依商業登記法登記之商業,其設立登記未滿五年。
(二)資本額未超過新臺幣八千萬元。
(三)申請之創業計畫未獲得其他政府機關補助。
同一申請人或其負責人依本要點獲准補助者,以一次為限。


四、申請人應於本府經濟發展局(下稱經發局)公告受理期間內檢具申請書、計畫
書及相關申請資料,向經發局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不予受理。
前項計畫書之計畫期程期間應為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
第一項申請文件有欠缺,經經發局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完成補正者,駁回其申
請。

五、依本要點受補助者,應將其公司或商業登記於本市。
前項登記最遲應於核定補助函所定期限屆滿前為之。

六、申請案經核准補助者,補助款每案不得逾計畫總經費百分之五十,並不得超過
新臺幣八十萬元。
申請人曾獲國內外創投投資挹注、政府研發補助、相關創業補助或競賽得獎實績並
於申請時檢附證明文件,經經發局審查同意者,得增加補助款。
前項增加之補助款不得逾第一項所定補助款百分之五十。

七、本要點之補助款用途如下:
(一)人事費。

(二)顧問輔導費。
(三)消耗性器材及原材料費。
(四)設備使用費。
(五)設備租賃費。
(六)委託勞務費。
(七)辦公場域租金。
(八)活動場地租金及佈置費 。
(九)員工教育訓練費。
申請案經核准補助者,由經發局依核定補助函之給付條件分期撥付申請人。
申請人應設立補助款專戶並單獨設帳。
計畫執行結束後之補助款結餘,應全數返還經發局。拒不返還者,經發局得以書面
行政處分命其返還。
申請人應於結案時,檢送結案報告(包含計畫成果及財務相關憑證影本)予經發局
進行帳務核對。
前項結案報告經帳務核對無誤後,申請人應送會計師簽證,經發局再憑以撥付補助
款尾款。


八、經發局為審查補助之申請,得邀請相關之學者或專家,以書面或會議方式進行
審查。

九、經發局得隨時派員或委託公正機構查核及訪視申請人計畫執行情形,並得調閱
相關單據、帳冊、各項經費使用明細,及命申請人限期提出工作報告。
申請人對於經發局前項之查核、訪視或調閱,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十、經核定補助之計畫,如申請人需增減計畫項目者,應於計畫期限屆滿一個月
前,檢附計畫變更之必要文件,向經發局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得不予受理。
前項情形有追加經費之需求者,應由申請人自行負擔。
因補助款之年度預算遭刪除、凍結或刪減時,經發局得廢止補助之一部或全部;申
請人不得為損害賠償、損失補償或其他任何請求。

十一、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發局得撤銷或廢止補助之全部或一部:
(一)申請文件有虛偽不實。

(二)未依核定用途支用補助款。
(三)虛報或浮報經費。
(四)未依計畫內容執行或停止執行計畫,經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
(五)執行成果未達計畫或經費各階段查核點之目標,或已達查核點之目標而仍有
執行成效不佳或進度落後之情事,經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

(六)違反第三點第一項第三款規定。
(七)違反第五點或第九點規定,經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
補助經撤銷或廢止全部或一部者,申請人應於三個月內繳回補助款。拒不繳回時,
經發局得以書面行政處分命其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