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都市發展審議運作及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8 年 10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高市府都發審字第10834268200號 函
法規體系: 都市發展局
圖表附件:
法規功能按鈕區
說明:
訂定高雄市政府都市發展審議運作及管理要點
辦法:
訂定高雄市政府都市發展審議運作及管理要點

ㄧ、為規範本府都市發展審議相關任務編組之運作,促進會議效率,並兼顧民眾
參與之權益,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都市發展審議會,指下列各任務編組:
(一)高雄市政府國土計畫審議會。
(二)高雄市都市計畫委員會。
(三)高雄市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
(四)高雄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
(五)高雄市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及使用地變更專責審議小組。

 

三、都市發展審議會之會場,應設置簽到處,由參與會議人員持會議通知簽到,
並由會議工作人員引導進入會場或旁聽區。

 

四、都市發展審議會開會時,除出席之委員、專家學者與列席之機關(構)代表及
會議工作人員外,任何人不得擅自進入會場。

 

五、參與都市發展審議會人員,不得攜帶標語、海報、各式布條、旗幟、棍棒、
無線麥克風、武器及危險物品,進入會場、旁聽區及會議所在辦公廳舍區域,並
不得於會場內、旁聽區及會議所在辦公廳舍區域大聲喧嘩或鼓譟,以及前往非指
定活動區域。

 

六、會議進行時,除會議工作人員因會議需要外,其他人員不得攝影、錄影或錄
音。

 

七、都市發展審議會開會前,已向會議工作人員登記發言之各級民意代表、公民
或團體(以下簡稱登記發言人),始得於會議進行中陳述意見;每一審議案件之
陳述意見總時間,以不超過三十分鐘為原則,每一登記發言人員發言次數以一次
為限,發言時間為三分鐘。但會議主席得視會議進行及個案具體情形,經徵得全
體出席委員同意後,為下列決定:
(一)調整發言人數。並以與該案件具有利害關係之人為最優先。
(二)許可已陳述意見者再次發言。
(三)調整發言時間之長短。
前項登記發言之團體或多數有共同利益之人,應推派其中一人至五人代表發言。

 

八、都市發展審議會進行討論時,除出席之委員、專家學者與列席之機關(構)代
表及會議工作人員外,其餘人員包括各級民意代表、發言或旁聽之公民或團體
等,應離開會場及旁聽區。

 

九、違反第四點至第八點規定經勸阻不聽者,或妨礙會場議事運作順暢、干擾辦
公或有其他不當行為之情事者,會議主席或工作人員得制止或要求其離開會場、
旁聽區或會議所在辦公廳舍區域;必要時,得請本府駐衛警人員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