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運動發展局勞工壘球場使用管理須知
公發布日: 民國 108 年 12 月 04 日
發文字號: 高市運設字第10831416100號 函
法規體系: 運動發展局
圖表附件:
法規功能按鈕區
說明:
修正高雄市政府運動發展局勞工壘球場使用管理須知第4點
辦法:
修正高雄市政府運動發展局勞工壘球場使用管理須知第4點

一、 為推展全民體育活動,加強勞工壘球場(以下簡稱本場)使用管理,並依高雄
市政府運動發展局運動場地使用管理規則(以下簡稱場地使用管理規則)第二十五
條規定訂定本須知。

二、 本場僅供申請使用,舉辦活動、比賽及訓練者,應依場地使用管理規則辦
理。

三、 場地布置者,應先經高雄市政府運動發展局(以下簡稱本局)同意外,並配合
下列規定,始得進場為之:
(一) 完成繳納相關費用。
(二) 原有固定設備不得擅自變更,並須採取保護措施;如有損毀、滅(遺)失者,
應負回復原狀或金錢賠償之責。
(三) 活動結束時,除經本局同意外應於當日回復原狀。違反者,本局得自行拆除
並請求申請者償還相關費用;申請者自不得就其損失要求任何賠償。

四、 使用本場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 進入場內請穿著適當之運動鞋及服裝。
(二) 嚴禁烤肉、炊事、施放煙火、聚賭、玩遙控飛機及其他違法、危險或妨礙他
人活動之行為。
(三) 嚴禁攜帶寵物進入。但協助身心障礙者之導盲犬、導聾犬及肢體輔助犬不在
此限。
(四) 嚴禁抽菸、喝酒、嚼食口香糖或檳榔、飲食(不含礦泉水)、亂丟垃圾,以
維護環境之整潔,本場之設施應愛惜使用,如有損壞應照價賠償。

五、 有下列情形者,本局有權停止使用,申請者不得異議:
(一) 活動項目違反政府法令規定或公序良俗,經有關單位制止者。
(二) 配合政府政策使用或其他重大特殊用途。
(三) 活動項目變更或將場地設備私自轉讓使用者。

(四) 經本局認定不符合原申請使用者。

六、 使用期間如有違反本須知或不遵守管理人員之指導或勸告者,得隨時停止其
使用,必要時將報請警察機關協助處理。